(原標題:冒名頂替是否入刑?專家:不應僅追責冒名者,父母或主導頂替入學)

據新華社6月30日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9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與會人員圍繞懲治“冒名頂替上學”展開熱議。

“冒名頂替他人上學,嚴重違背公序良俗,踐踏道德底線,侵犯當事人權益,侵害我國考試製度特別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委員提出,將冒名頂替入學行爲規定爲犯罪。

但也有學者表示,從已披露的案例來看,18歲左右的高中畢業生在冒名頂替過程中,可能處於被動的、被操控的地位,在犯罪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很小。因此,對冒名頂替者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應根據個案在司法裁量的範圍內具體分析。

u=2667684620,136424377&fm=26&gp=0.jpg

冒名頂替是否入刑引探討

2009年,“羅彩霞案”——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姓名被貴州師大錄取一案,曾在全國教育系統引起風波,該案被曝光後,相繼出現了各地版“羅彩霞案”。

但在該案中,羅彩霞獲民事賠償4.5萬元,案件的冒名頂替者王佳俊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陽市林業局局長周建元就曾在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刑法應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以杜絕“羅彩霞案”的再次發生。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是否要將冒名頂替上學行爲入刑再次引發探討。

“冒名頂替行爲毀人終身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認爲,冒名頂替者冒用他人身份入學、就業、參軍等,不僅侵害了被頂替者的姓名權、教育權等一系列合法權益,更剝奪了被頂替者一次改變人生的機會,改變了他們的人生軌跡,使他們本應享有的光明前途被毀,冒名頂替行爲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

朱列玉表示,對貧困學子而言,高考是改變人生的主要階梯,是教育改變命運的重要體現。冒名頂替者嚴重踐踏了高考公平公正的底線,極大地破壞了社會教育管理秩序。對冒名頂替者予以嚴懲,有助確保高考的嚴肅性和公平公正。

6月29日,山東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單位組成的工作專班表示,下一步將對“242人冒名頂替取得學歷”問題逐人逐件進行調查處理,同時對工作中發現及羣衆舉報的其他類似問題,堅持零容忍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必將進一步築牢教育公平底線。

多位委員建議增設“冒名頂替罪”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尚未對冒名頂替入學行爲規定專門罪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告訴南都,冒名頂替入學案例中,行爲核心的是冒用他人高考成績,而這類行爲並未在刑法中設定專門罪名,

阮齊林稱,冒名頂替案例中,可能涉及多個刑法禁止的行爲,比如有人在冒名頂替過程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可能還有行賄行爲,將會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和行賄罪,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幫忙還可能涉嫌招生徇私舞弊罪,參與其中的頂替者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剛剛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中,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寫入相應罪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指出,基於現行刑法,可以懲治冒名頂替犯罪或者與其沾邊的大概有10個左右的罪名,比如說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行賄罪、受賄罪、詐騙罪、僞造國家公文印章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還有包庇罪、僞證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試罪等等,但是這裏處罰的基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讓別人代替考試的人,對“冒名頂替者”刑法上沒有相應的處罰。

他建議,對冒名頂替者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俗稱的頂替罪,以區別於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明春也表示,目前沒有針對“頂替者”的罪罰,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經辦人員或者當地戶籍管理人員,參與造假鏈條的,會有僞造公文罪或者別的罪行,因此,應該利用這次修改機會設立一個罪名,綜合設立“妨礙高等教育考試錄取公正罪”或者單項設立“冒名頂替入學罪”。

除冒名頂替他人進入大學事件外,近年還發生了多起冒名頂替工作、參軍的事件。

朱列玉認爲,這些頂替行爲不僅侵犯被頂替人的就業權、受教育權等,還嚴重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具有極強的危害性,都應作爲犯罪處理。

因此,他建修改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增加冒名頂替罪,冒名頂替他人入學、就業、參軍及實施其他冒名頂替行爲的,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冒名頂替者因冒名頂替而取得的學歷、身份、職務和榮譽由有關部門予以撤銷。

高中生可能出於被動、被操控地位

針對是否要將冒名頂替行爲作爲類型化的法定罪名之一,阮齊林則表示“仍值得探討”。

他告訴南都,高考冒名頂替入學嚴重破壞教育公平,如果這一現象較爲普遍且使用手段較爲卑劣,則可以將其作爲專門犯罪類型作出規定。如專設罪名,在發生類似事件,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就會敢於立案,也便於受理案件,同時也有利於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罰。

但他也提到,從已披露的案例來看,18歲左右的高中畢業生在冒名頂替過程中,可能處於被動的、被操控的地位,在犯罪中發揮的作用是很小的。

“高考生平時在學業壓力下已疲憊不堪,還會因成績考不好感到愧對老師和學校,所以如果家人說替他辦事,他可能也無法做主。”阮齊林認爲,冒名頂替者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還應根據個案在司法裁量的範圍內具體分析。

他建議,如設定專門罪名,應稱爲“冒用他人考試成績罪”,將公務員考試、中考等考試也納入其中,或設定爲“幫助冒用考試成績罪”,將冒用者本人責任排除,只追究幫助者的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
  • 教育部:冒名頂替新生堅決取消入學資格並嚴肅處理
  • 冒名頂替事件背後:截通知書冒用學籍 班主任是關鍵
  • 山東通報“2起冒名頂替上學事件”: 46人被處理
  • 爲什麼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醜聞直到現在才爆雷?
netease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劉嫚 責任編輯:馬文靜_NBJS9027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