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淮安襲警嫌犯劣跡:六次獲刑,涉強姦、猥褻、放火、盜竊)

江蘇淮安暴力襲警導致一名民警、一名輔警犧牲的犯罪嫌疑人馬洪兵、馬洪偉二人已被抓獲,其中嫌犯馬洪兵有多次前科,劣跡斑斑。

7月6日19時45分,淮安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衆賬號“淮安警方”發佈警情通報稱,兩名襲警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在抓捕過程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馬洪兵持刀拒捕,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傷,成功抓獲。

警方通報稱,目前,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行中。

6日,澎湃新聞獲取的判決文書顯示,嫌犯馬洪兵共曾六次獲刑:三次獲刑涉強姦罪,三次獲刑涉盜竊罪,一次獲刑涉強制猥褻罪,一次獲刑涉放火罪(其中一次同時犯放火罪、盜竊罪;一次同時犯強姦罪、盜竊罪)。

最近一次獲刑則是2016年被判犯強制猥褻罪,刑期四年,但馬洪兵在2018年獲減刑八個月,實際刑期到2018年12月3日止。

目前淮安警方尚未進一步通報馬洪兵出獄後被網上通緝所涉的案件詳情。

2016年犯強制猥褻罪被判刑四年

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開刑初字第00190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馬洪兵於2016年3月4日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馬洪兵騎電動自行車竄至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路與達方路交叉路口,發現被害人嚴某獨自一人騎電動自行車,被告人馬洪兵以問路爲由搭訕嚴某並拉拽嚴某,致嚴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馬洪兵將嚴某按倒後強行摟抱猥褻嚴某。經鑑定,嚴某身體損傷程度目前已經構成輕傷二級。

此外,2015年8月3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馬洪兵騎電動自行車竄至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方花園六期西門口,發現被害人翟某獨自一人騎電動自行車,被告人馬洪兵騎電動車尾隨,以問路爲由搭訕翟某,翟某被逼停後被告人馬洪兵以拉拽、強行摟抱的方式猥褻翟某,被夜巡民警當場抓獲。

法院認爲,被告人馬洪兵採用強制的手段猥褻婦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馬洪兵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不思悔改,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洪兵實施強制猥褻犯罪過程中,致他人輕傷,且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馬洪兵犯強制猥褻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 圖 

累犯:三次犯強姦罪,兩次犯盜竊罪

該判決書還記載了馬洪兵此前四次獲刑的一系列劣跡:因犯強姦罪、盜竊罪於1992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因犯強姦罪於2001年10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因犯盜竊罪於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強姦罪於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前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滿釋放。

不過,馬洪兵在2018年獲得了減刑。

由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蘇13刑更480號裁定書記載,馬洪兵一審的刑期應至2019年8月3日止。宣判後,馬洪兵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5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8刑終7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該犯於2016年8月16日被交付執行。

馬洪兵強制猥褻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 圖 

執行機關江蘇省洪澤湖監獄於2018年10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書。江蘇省洪澤湖監獄認爲,罪犯馬洪兵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罪犯馬洪兵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准予減刑:馬洪兵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而這份裁定書還記載馬洪兵更早的一次判刑記錄:曾因犯放火罪、盜竊罪,於1986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淮安市公安局此前通報,7月6日10時許,公安機關經工作發現,一名網上通緝逃犯在淮安市生態文旅區一居民小區內活動,遂安排警力前往覈查。民警在覈查過程中,突遇網上通緝逃犯馬洪兵、馬偉兵持刀行兇,造成一名民警、一名輔警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犧牲。

淮安市公安局此前發佈的徵集線索通報

18時許,警方將2名犯罪嫌疑人堵截在路邊一藥房門口。抓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馬洪兵持刀拒捕,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傷,成功將2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目前警方尚未進一步通報馬洪兵出獄後被網上通緝所涉的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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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王牧青_NB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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