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北男子“僱兇”刺傷法警疑案:真兇落網稱無人指使,省高院重審仍未洗脫罪名)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男子王進軍,2006年被控曾在2001年指使行兇者故意傷害當地法院一名法警。雖王進軍堅決否認,但其仍獲刑9年。然而行兇者最終在2012年被抓獲,並承認當年傷害法警的案件是他與受害人的個人矛盾,並未受到王進軍指使。

2012年底,王進軍在出獄後開始了申訴之路,隨後河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在再審過程中,涉案的法醫鑑定被檢方認爲存在諸多問題,他卻依然無法洗脫罪名。

7月8日下午,王進軍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其已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狀,該院對此也進行了立案。王進軍的申訴理由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且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法警打牌出老千引發衝突

王進軍家住大城縣,1996年開始,他在大城縣經營長途客車生意,與在當地法院擔任法警的田再勝是朋友。

1998年春節時,王進軍和田再勝等人玩牌。打牌幾天後,王進軍和朋友發現,輸贏情況有別於平常,“玩了幾天,我輸了一千多,另外一個朋友也輸了幾百。”王進軍認爲可能有人在牌上做手腳。

在一次牌局結束後,王進軍搶過了打牌時擲骰子的器具,並當衆砸開,才發現器具裏有一塊磁鐵。王進軍等人不再顧及熟人情面,均指責田再勝這樣做不厚道。雙方隨即爭吵了起來並不歡而散。

雖然揭穿老朋友“出老千”導致了不愉快,但有朋友聞訊後組織說和,邀請王進軍和田再勝一起喫飯,田再勝在飯局上也承認了錯誤,這件事就此了結。王進軍沒有想到,這場爭吵在8年後竟然成了導致他入獄的“罪證”和“作案動機”。

2001年3月8日,田再勝在法院內被人用刀捅傷。這起惡性事件在當地轟動一時。當地警方經過偵查,很快鎖定在當地打工的男子奚昆鵬爲行兇者,但奚昆鵬在作案後逃離了大城縣,且一直沒有被警方抓獲。

奚昆鵬在大城縣打工期間,曾在王進軍的汽修廠打過工。王進軍向上遊新聞記者回憶稱,田再勝出事那天,奚昆鵬確實向他提起並打聽田再勝。當時,奚昆鵬來到自己的汽修廠,看上去明顯已經喝醉,“他問我認不認識‘水’(田再勝的別稱),我告訴他‘水’是田再勝,在法院工作”。但王進軍稱,當時他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說了田再勝的名字後,他立刻勸告奚昆鵬喝多了就別在外面閒逛,趕快回家。王進軍說,在田再勝出事的消息傳出後,他才知道奚昆鵬並沒有回家,反而去捅傷了田再勝,他起初並不清楚奚、田二人爲何會結仇。

田再勝被捅傷後,王進軍也曾被警方調查,但被排除嫌疑。這起惡性事件並沒有讓王進軍太多分心,他繼續在當地經營長途客運業務。

▲河北省檢察院上訴案件出庭檢察員意見書顯示,《法醫檢驗鑑定書》存在問題。受訪者供圖

被指僱兇傷人獲刑6年

2006年3月底,王進軍突然被廊坊警方抓捕。王進軍說,在偵查過程中,警方提到田再勝被捅傷一案,並指控奚昆鵬捅傷田再勝系由他指使,動機是他依然記恨田再勝當年出老千一事。對此,王進軍一直不承認。

在檢方起訴書中,王進軍被指控的罪名包含了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其中的故意傷害罪所涉及的事實正是指使奚昆鵬捅傷田再勝。

2007年5月10日和6月28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中,王進軍對涉嫌故意傷害罪堅持不認罪,對其他兩項罪名沒有否認,辯護律師則爲王進軍做了無罪辯護。

2007年7月2日,廊坊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進軍故意傷害罪等三項罪名成立,其中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廊坊中院的判決書顯示,認定王進軍指使奚昆鵬捅傷田再勝的證據,有幾份證人證言,但沒有王進軍本人的供述。

王進軍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2007年11月,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2009年4月,廊坊中院再次做出判決,王進軍被指控的三項罪名依然成立,刑期被改爲9年,其中故意傷害罪一項的量刑仍爲6年。

對於這一判決,王進軍依然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經過審理,2009年7月,河北省高院做出了終審裁定,維持廊坊中院的判決。終審裁定書顯示爲:原審判決書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

服刑期間,王進軍沒有停止申訴,但他的申訴均被駁回。

2011年4月,針對王進軍的申訴,河北省高院在回覆中稱,因奚昆鵬在逃,且沒有相關充分證據支持申訴理由成立,因此駁回申訴,原判決應予維持。

▲法院的庭審記錄和調查筆錄顯示,奚昆鵬表示沒有受王進軍指使。受訪者供圖

真兇落網承認無人指使

就在王進軍服刑期間,2011年9月7日,潛逃10年的奚昆鵬在湖北武漢被大城縣警方抓獲。

奚昆鵬供述稱,2001年3月8日中午,他和兩個朋友聚餐後回家,在路上遇到了田再勝等人。奚昆鵬認識其中兩人,但不認識田再勝。奚昆鵬和熟人開了幾句玩笑,但不知爲何卻被田再勝辱罵。奚昆鵬惱怒欲和田再勝理論,被同行的兩個朋友勸住並離開。在回家路上,奚昆鵬問兩個朋友,認不認識剛纔罵人的那個,一名朋友回應稱,“我認識,大家都叫他“水”。

奚昆鵬很快打聽出“水”的真實姓名和工作地點,隨後糾集幾個人,到大城縣法院找田再勝,並最終將田再勝捅傷。

2012年3月底,大城縣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奚昆鵬爲捅傷田再勝的真兇,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王進軍家人認爲,真兇已經落網並受到法律制裁,王進軍卻依然揹負着“僱兇傷人”而在監獄服刑,這明顯是不正常的。2012年12月底,王進軍服刑期滿出獄。在出獄後,王進軍又開始了申訴之路。

2015年,王進軍的申訴終於有了迴音。同年6月26日,河北省高院做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對這起案件進行再審。

再審過程中,王進軍的律師重新調取了當年的案卷,並有了一個新的發現。

按照司法材料記載,2001年3月,田再勝被扎傷後接受了法醫鑑定,鑑定結論稱其傷勢爲重傷,這份結論在王進軍2006年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被指控涉嫌故意傷害罪時,成爲一項重要證據。經過調取證據發現,這份鑑定是複印件,沒有原件。而田再勝是2001年3月被扎傷,由大城縣政法委出具介紹信,到當地鑑定機構做法醫鑑定。但被調取出來的這份介紹信,落款日期竟然是2001年10月。

▲2017年6月21日,大城縣政法委出具證明稱,沒有委託進行法醫鑑定。受訪者供圖

王進軍得知後氣憤異常,“我覺得法醫鑑定和介紹信的互相矛盾可以說明田再勝被扎傷後,根本就沒做過法醫鑑定,怎麼就能說他是重傷?那麼,法醫鑑定都沒有,怎麼還成立故意傷害?更別提我僱兇傷人。”

案件獲得再審後,由廊坊中院進行再審一審。開庭前,已被認定爲真兇的奚昆鵬也服刑期滿。對於是否爲王進軍指使他去扎傷田再勝,奚昆鵬在法庭上明確表示,王進軍沒有指使他。

再審一審中,王進軍的辯護人提出了法醫鑑定的問題,認爲法醫鑑定無效,王進軍被認定的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庭審中,奚昆鵬也再次表示,不存在王進軍指使他傷人,是他自己和田再勝發生矛盾後去行兇。

2017年11月3日,廊坊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仍然堅持了當年的審理意見,認爲王進軍指使奚昆鵬扎傷田再勝。判決書也確認法醫鑑定存在問題,但不影響事實的認定。

王進軍不服判決,隨即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

案件二審中,河北省檢察院認爲,這份鑑定存在問題:鑑定書不是原件,而是複印件,且編號不清,無法覈實是否與委託單位的介紹信標號一致;鑑定書保存地點是大城縣法院,而按照正常辦案程序,鑑定書原件在偵查階段應當在公安機關保存;經查,田再勝在當年被扎傷後並未報案,如何出現了這份鑑定書,原因不清;司法鑑定應由司法機關做出委託鑑定,但這份鑑定卻由大城縣政法委委託,介紹信日期是2001年10月11日,但鑑定書時間卻是2001年3月14日,無法解釋爲何先有鑑定,後開介紹信;2001年3月14日,田再勝還在住院,當時醫院病歷尚不完整,鑑定重傷的結論是依據什麼材料,鑑定結論是否可靠,均存在疑問。

2018年8月1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審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了廊坊中院的一審判決。河北高院認爲,雖然法醫鑑定存在問題,但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案件事實。

王進軍認爲,從獲得再審決定到審理完畢,三年下來,申訴又走回了原點。

▲《法醫檢驗鑑定書》由大城縣政法委委託,介紹信日期是2001年10月11日,但鑑定書時間卻是2001年3月14日。受訪者供圖

河北高院已受理被告申訴

7月8日下午,王進軍再次來到河北石家莊,分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刑事申訴狀》。

王進軍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申訴的主要理由包括《法醫檢驗鑑定書》沒有原件、沒有加蓋鑑定機構的公章,編號不清,鑑定書與委託單位的介紹信標號不一致等。

《法醫檢驗鑑定書》複印件的鑑定程序違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均沒有資質證明,且鑑定人李澤旭與被害人田再勝存在利害關係,卻違反迴避的相關規定進行鑑定;李澤旭作爲鑑定人掛名卻明確陳述其並未參與鑑定過程,存在失職行爲;該鑑定書直接得出結論,未進行說理分析,違反鑑定程序;且該鑑定結論沒有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嚴重侵犯了王進軍的合法權益。據上游新聞記者瞭解,李澤旭一直在大城縣法院任職,目前擔任大城縣法院副院長。

此外,與王進軍存在“糾集、指揮”行爲相關的證人有張某某、薛某某、劉某某、崔某某,此四人在2001年、2006年及本案再審階段庭審過程中均對上述事實予以陳述,四人證言前後矛盾、互相矛盾且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根本得不出唯一性的事實,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不能證明奚昆鵬傷害田再勝系王進軍指使。

王進軍對於申訴一事態度明確,“沒有幹過的事,我絕不會承認,我不想一輩子蒙受這不白之冤。”

7月8日下午,奚昆鵬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當年傷害田再勝一事,其並沒有受到王進軍的指使,是自己與田再勝發生口角後,將其捅傷。

隨後,上游新聞記者嘗試多種渠道聯繫田再勝,沒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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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碩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責任編輯:杜碩_NB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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