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科技訊 7月16日消息,噹噹法務部晚間發佈微博,介紹李國慶俞渝離婚案進展,噹噹網股東離婚訴訟不影響噹噹網的運營與治理結構。

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的股權比例爲俞渝64.20%,李國慶27.51%,管理層8.29%。股東行使權力,應當按照工商登記的比例爲依據,不能將《婚姻法》混淆進入公司治理中。股東的配偶,無權因配偶身份就行使股東權利。李國慶自己代替法院將股權進行5:5分,以此增加自己的股權比例,召開股東會的行爲,於法無據。

俞渝、李國慶、孩子和管理層,約定了他們在控股公司的股權比例,即俞渝52.23%、李國慶22.38%、孩子18.65%、管理層6.74%。

以下是微博全文:

李國慶俞渝離婚案進展

1. 2019.7.18李國慶提交離婚訴訟,俞渝9月7日收到法院EMS快遞傳票後得知9月18日即開庭。法院未給滿被告15天的法定答辯期限。俞渝向法院提出異議。

2. 2019.10.8號李國慶在騰訊“進擊夢想家”摔杯,1.2億次傳播,次日法院見原告李國慶的律師,10.10號通知原告10.17號見面,雙方律師參加

3. 2019年11月東城法院聯繫雙方律師,11.29日第一次開庭。俞渝律師被告知,第一次開庭是雙方交換證據,開庭就閉庭,當事人不必到場。俞渝律師告訴法院,當事人將不到場。俞渝的律師出庭並提交了證據,李國慶/代理律師沒有提交證據。

4. 2019.11.29 第一次正式開庭,李國慶提前知道俞渝將不到場,與數家媒體在東城區法院門口,在開庭前後接受採訪。

5. 2019.2.24,東城法院聯繫被告俞渝和律師,商議網上開庭。俞渝律師認爲,案情不適合網上開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法院推行線上開庭需要充分考慮案件類型、難易程度、輕重緩急等因素,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同意在線審理,依法申請延期的,法院應當允許。

6. 2020.4.26 李國慶率領黑衣漢到噹噹搶奪公章,噹噹網報警。李國慶當場散發了傳單,稱召開了“股東會”、“董事會”,大股東俞渝沒有接到過會議通知,根據噹噹網在工商登記的章程,噹噹網不設立董事會,因此這2個會議沒開過。

7. 2020.6.15,庭前談話(第二次開庭前的質證),李國慶在談話前後,在法院門口接受多輪媒體採訪。因爲李國慶的證據在當天的庭上提交,法庭只能質證俞渝律師半年多前提交的證據。俞渝全程很少發言,李國慶講述自己送土特產等婚姻狀況。

8. 2020.6.18,鑑於李國慶已經在網上講述自己的家暴歷史、俞敏洪母親拎菜刀,俞渝向東城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9. 2020.7.3,俞渝的申請被法院駁回,駁回文書中沒有出具理由。俞渝與噹噹網高管召開應急會議,預備李國慶的再次武力行動。

10. 2020.7.7早6:30,李國慶率30人、含社會人來到噹噹,攜帶電鑽,進入防盜門,搶走幾名保安的手機、限制保安人身自由,撬開保險櫃,搶走公章、U盾等資料。李國慶清晨的30人行動,超出了7月3日噹噹網管理層的預案。

11. 2020.7.8晚10點,朝陽公安宣佈李國慶行政拘留10天。

12. 關於噹噹網的治理結構: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登記的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章程,噹噹網設立執行董事一名,是俞渝,公司的監事是闞敏。俞渝的直接彙報點爲噹噹網總裁辦的數名高管,他們根據各自的部門分工,負責噹噹網的日常運營。

13. 根據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噹噹網股東離婚訴訟不影響噹噹網的運營與治理結構。目前,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的股權比例爲俞渝64.20%,李國慶27.51%,管理層8.29%。股東行使權力,應當按照工商登記的比例爲依據,不能將《婚姻法》混淆進入公司治理中。股東的配偶,無權因配偶身份就行使股東權利。李國慶自己代替法院將股權進行5:5分,以此增加自己的股權比例,召開股東會的行爲,於法無據。

14. 俞渝、李國慶、孩子和管理層,約定了他們在控股公司的股權比例,即俞渝52.23%、李國慶22.38%、孩子18.65%、管理層6.74%。這個比例,扣除代持因素,目前同步映射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的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中。這個比例真實反映了俞渝、李國慶和他們孩子在2016年的約定,符合噹噹的歷史。

15. 俞渝、李國慶和成年人孩子存在家庭財產分割的書面協議。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約定共同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時才平分。自2016年俞渝、李國慶達成家庭財產分割的書面協議後,家庭間的股權分割比例一直嚴格按照該約定履行。根據《婚姻法》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年)》,法學專業人士認爲俞渝、李國慶達成的家庭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在離婚時應當得到支持。李國慶要求股權5:5分的主張,撕毀契約,有悖於基本的契約精神,其主張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噹噹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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