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古代居住於中原地區的華夏族,以天下中心爲自居,他們建立起來的政權針對周圍的邊疆地區, 往往採取了一種“裔不謀夏,夷不亂華”的邊疆秩序。

古代中原王朝的疆域觀並不是現代主權意義上的領土觀,而是建立在皇權基礎上的“天下觀”。

“天下一體”的疆域思想把“開邊拓土”與“安撫四夷”結合起來,所謂“四夷”,指的就是古代居住於中原地區的漢民族自稱華夏,把華夏周圍四方的各種族人,分別稱爲東夷、南蠻、西戎、北狄,以區別於華夏。

古代的中原王朝以天下大一統爲目標,採取“王道”與“霸道”互用的手段,實現“天子撫有四夷”的政治格局。在這種思想下,古代中原王朝對邊疆地區都採取了一種“羈縻政策”。

“羈”[jī]就是用軍事和政治的壓力加以控制,“縻”[mí]就是以經濟和物質利益給以撫慰, 即在邊疆的少數民族地區給予其一定的自主權,在行政管理上保持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和本地區中的統治地位,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央王朝、經濟上有朝貢的義務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少數民族首領自行管理。

“羈縻政策”始於秦漢時期,到唐代達到高峯,宋、元、明、清各代相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羈縻體制。這種體制強調了邊疆民族首領的“蕃臣”地位。

公元前60年,西漢王朝在西域推行羈縻制度,設置了西域都護府,鄭吉爲首任都護,其管轄範圍東起陽關、玉門關,西到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和帕米爾高原的50個方國,確定了西域諸國對漢朝的臣屬關係,正如鄭吉所言:“中國與夷狄有羈縻不絕之義”(《漢書》卷七十《陳湯傳》)

唐代對我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也採用羈縻政策,以夷制夷,承認當地土著頭目,封以王侯,納入中原王朝的管理。宋、元、明、清幾個王朝稱爲“土司制度”。

羈縻體制中,邊疆地區雖然也設置了州縣,但一般不徵收賦稅徭役,不派遣行政官員,而是由當地部族的首領世襲,治理自己的內部事務。

同樣是羈縻政區,不同地區的羈縻管轄情況卻有很大的差別,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熟藩”地區,這種地區受中原王朝的管轄時間較長,政區範圍明確而穩定,其往往處於正式行政區之間或附近,當地的首領完全聽命於中央政權或地方官員。這類政區除了不登記戶籍、不直接徵收賦稅以及土官世襲外,與正式政區並無太大的區別。

第二、“生藩”地區,這種地區根據中原王朝的強盛與衰落,往往時叛時服,或者同時接受不同政權的任命。我們不能把這類地區看成與正式政區一樣,而應該根據其接受羈縻的具體時間、範圍和政治態度來決定。

第三、邊陲不穩定地區,這種地區處於正式政區的邊緣,或者遠離正式政區,或者是北方遊牧民族,這類政區大多名不副實,有的時候僅僅是把爵位、官職作爲對稱臣納貢對象的賞賜品。

有時某一部族或某一邊疆割據政權向中央王朝進貢,朝廷或地方官員就授予其一個羈縻州或都督、刺史的名義,實際上,朝廷或地方官員很有可能連這個部族和這個政權具體在什麼地方都不知道,更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管理了。

總之,羈縻政策體系了古代“德化天下”的治邊思想,中央王朝在認識到邊疆的少數民族地區與中原內地客觀上存在着種種差別,通過“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辦法將其納入大一統的政治秩序中。

歷代的中原王朝不管政權如何更迭,但因對內地採取郡縣制的關係一直都是直轄區,而邊疆地區則是採用羈縻體制進行管理。

清代雍正時爲了打擊土司的世襲特權和利益,消除羈縻地區的落後性,在西南地區實施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廢除了滇、黔、桂、川、湘、鄂等地的許多土司,改由中央王朝委派流官直接進行統治,實行和內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雍正九年(1731年),上述地區基本完成改土歸流。

川邊藏區改土歸流到晚清基本實現,青海改土歸流從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到民國十九年(1930 年)基本實現。

“羈縻政策”與漢代開始的“移民實邊”政策,同爲我國古代中原王朝穩定邊疆、緩和民族矛盾的重要舉措,促進了邊疆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民族大融合。

本文參考自:《西域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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