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生活日報】;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女方拿着有男方簽字的離婚協議主張給付財產的約定,但法院經審理後卻駁回女方訴訟請求!這是爲何?

基 本 案 情

2017年6月,陳某某與其丈夫尹某某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門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如下: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無需支付孩子任何費用;一切債務由男方負擔,與女方無關。男方支付女方財產補償款36萬元,一個月支付女方3000元,十年內支付完成。離婚後,陳某某多次索要補償款,前夫均以手頭緊張爲由拒絕支付。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19年7月,陳某某將前夫訴至歷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前夫履行離婚協議並支付約定補償款72000元。

被告尹某某辯稱,其與原告所籤離婚協議,內容由原告書寫,且其受脅迫簽字,按照法律規定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爲無效約定。其與原告婚後無任何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其無需支付財產補償款;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借了大量的外債,至今未還清。原告所在村拆遷改造,分得樓房一套,且分得了部分拆遷補償款,生活比較富裕,也不符合生活困難,支付生活費的法律規定。雙方已離婚,原告作爲母親也不盡子女撫養義務,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某主張離婚協議中約定尹某某支付款項36萬元,系因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位於歷城區某街道村居面臨拆遷,在拆遷補償時尹某某承諾對其補償;現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並未拆遷,尹某某亦未獲得拆遷補償款。陳某某認可其與尹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被告尚有大額債務。

裁 判 結 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陳某某主張與尹某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向其支付款36萬元系尹家房屋拆遷承諾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尹家房屋並未拆遷,尹某某亦未獲得拆遷補償款;陳某某與尹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陳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實離婚後存在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代尹某某償還債務的事實存在;尹某某沒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且離婚後需撫養女兒。

綜上,陳某某與尹某某在協議離婚處理財產時約定的由尹某某支付36萬元、一個月支付3000元、十年內支付完成的內容,違反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平原則,對陳某某根據離婚協議中的該項約定要求尹某某支付2年款項72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主審法官:歷城區人民法院遙牆法庭副庭長 錢虎

法 官 點 評

婚姻家庭是個生活共同體,人們一旦因結婚而組成家庭就建立了縱橫交錯的親屬關係,同時承擔了親屬扶養和照顧等責任,離婚則意味着家庭的解體,尤其是有孩子的離婚在解除婚姻關係時,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綜合考慮過去一方或雙方的利他付出、離婚後子女的繼續撫養、離婚後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等等,所以法律一方面應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應讓當事人承擔起離婚自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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