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企業家獲賠償款被判敲詐勒索,河北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河北女企業家張豔質疑招標造假被訴敲詐勒索罪,一審被判無罪後,檢方提起抗訴,秦皇島中院二審認定其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後秦皇島中院報請複覈該結果。4日,河北省高院向張豔送達刑事裁定書,省高院以張豔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故意不清”爲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新京報此前報道,張豔在參與某公司招標採購時,對其他公司涉嫌圍標串標提出質疑。中標企業老闆與張豔溝通,要求其撤銷質疑,並同意支付其120萬元賠償款。張豔在成功索要賠償後,於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捕。同年11月15日,秦皇島市海港區檢察院指控張豔犯敲詐勒索罪,向海港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3月18日,法院一審判決張豔無罪。隨後,檢方提起了刑事抗訴,認爲“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建議對張豔處以10年以上量刑”,張豔的辯護人則堅持進行無罪辯護。此後,海港區法院爲張豔辦理了取保候審。

2020年3月,秦皇島中院二審改判,撤銷了一審判決,以張豔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此後,秦皇島中院根據法律規定向河北省高院申請複覈此案。

4日,河北省高院向張豔送達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秦皇島中院認定“張豔犯敲詐勒索罪主觀事實不清”,因此將該案發回至該院重新審判。根據法律規定,認定敲詐勒索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所謂主觀事實不清,就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犯罪的主觀故意。該裁定落款顯示是在今年6月份做出,今日送達。

張豔的辯護律師朱孝頂表示,秦皇島中院在案件發回重審後已經另行組成了合議庭,目前已經與法官取得聯繫,案件將盡快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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