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趙敏:目前證券集體訴訟主要針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案件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局長趙敏在論壇上發言

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9月4日以線上“雲論壇”形式舉辦。本屆論壇旨在探討如何以新證券法實施爲契機,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開創新局面。

以下爲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局長趙敏在論壇上的發言。

推動落實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共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是新《證券法》實施首年,本次論壇緊扣“落實證券法實施、促進投資者保護”這一主題進行研討,很有意義。藉此機會,我就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積極推進證券集體訴訟工作和大家交流幾點看法:

一、新《證券法》是一部實實在在的投資者保護法

新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基礎制度,在發行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監管執法等各個環節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安排,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對長期以來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系統性規定。

一是明確了證監會“依法開展投資者教育”的職責,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二是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同時還明確了先行賠付、行政和解、專業調解等多種維權救濟路徑;三是強化市場違法違規主體的民事責任,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責任,新增相關主體不履行公開承諾應賠償投資者損失等規定;四是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入法,確立“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加大對證券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力度;五是建立了股東權利徵集制度,完善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這些規定爲投資者保護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二、充分認識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

在新《證券法》中,社會各方最爲關注的制度之一,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這項制度一是有利於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強化民事責任追究,形成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的有機體系,爲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能夠有效遏制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的滋生,督促上市公司誠信守法經營,依法披露信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三是有利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方式一攬子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着重“追首惡”,讓操縱上市公司違法的實控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避免給公司造成“二次傷害”,解決衆多受損投資者分散投訴、多頭維權的問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

同時,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以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爲代表人的,能夠大幅度降低受損害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爲投資者提供了一種經濟、方便、公平、有效的司法解決路徑。這既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制度創新,也是務實爲民、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理唸的具體體現。

三、抓緊推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實施

國務院金融委第36次會議明確提出,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零容忍”,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要依法及時啓動集體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這項工作。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成立了會領導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抓緊推進相關工作。

一是制度先行,統籌推進制度建設。證監會積極配合支持證券集體訴訟司法解釋制定工作,並於司法解釋發佈當天,同步發佈了《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投保機構發佈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司法解釋,系統規定了案件類型、管轄法院、代表人選取、具體訴訟程序等制度安排;證監會通知,則側重從規範系統單位的角度,對投保機構的範圍、參與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等作出規定;投保機構業務規則,規定了代表人的權利義務、案件選擇機制、訴訟活動程序等。三個層次制度相互協調,有效銜接,實現各環節全覆蓋,爲開展訴訟實踐做好了制度準備。

二是研究論證,明確案件選取標準。爲了確保證券集體訴訟試點工作穩妥有效,我們多次召開專題會、論證會,組織投資者調查,充分聽取各級法院、地方政府、律師、專家學者、投資者等的意見。大家普遍建議,要結合證券市場監管執法實際和現有司法解釋規定,將虛假陳述特別是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爲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具體應該考慮違法行爲性質的嚴重程度、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投資者受損害的程度以及訴訟的可操作性等等。

三是齊心協力,把實踐準備工作做細做實。依法及時啓動證券集體訴訟,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廣大投資者熱切期盼。證券集體訴訟的起訴受理、財產保全、判決執行等相關工作,都離不開法院系統的大力支持,也離不開地方政府的全力配合。證監會明確了投保機構的範圍和分工,督促指導兩家投保機構積極開展各項準備工作。試點初期擬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爲訴訟主體,負責參與代表人訴訟,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負責損失測算等後臺支持工作。目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建立了選案決策機制,規範了內部管理制度,完善了技術系統,聘請了公益律師,開展了訴訟模擬演練和業務培訓,做好了各項準備工作。

目前證券集體訴訟主要是針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而非所有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投資者依法維權的渠道很多,不僅有單獨訴訟、共同訴訟、支持訴訟、示範判決等司法審判機制,也有當事人和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先行賠付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集體訴訟是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一種類型,不影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積極發揮作用。廣大中小投資者可以基於自身需要,自由選擇任一訴訟或非訴方式解決糾紛。

貫徹新《證券法》,推動落實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需要社會各方的理解、配合、支持,也衷心地希望通過此次論壇能夠帶動更多人瞭解、關注、參與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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