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庭上辱罵威脅被告律師 浙江兩旁聽人員均被處以罰款)

中新網金華9月15日電(奚金燕 樓貝貝)在旁聽席未經法庭准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15日記者獲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對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旁聽人員朱某甲、朱某乙分別處以人民幣8萬元、3萬元罰款。

9月2日,永康法院公開審理某合同糾紛一案。庭審中,旁聽人員朱某甲、朱某乙因不同意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多次打斷訴訟參與人發言。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爲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准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

當合議庭責令朱某甲退出法庭時,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他直接衝到了被告席前當面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在該案休庭期間,朱某甲、朱某乙兩人將被告代理律師推入洗手間。

永康法院當即對朱某甲、朱某乙兩人展開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鑑於兩人認錯態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兩人如數繳納罰款。

法官表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公民可以依法旁聽公開的庭審活動,但在庭審活動中,全體人員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任何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法律必將予以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完)

netease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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