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想的不是救人而是跑,你的良心不會痛嗎?無視生命,無視責任,出了事故溜之大吉,不好意思,沒門兒!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7日下午,李某家屬到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交警大隊報案:9月6日下午,在洛寧縣城郊鄉莊上村三環板廠門口,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摔倒後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調查取證

接警後,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因報警時間晚,現場已被破壞,僅事故現場南側路面上遺留少量血跡,其它無任何痕跡。經走訪附近羣衆,未發現目擊證人。

隨後,民警調取事故現場西側二百米外的電子監控設備,通過比對排查,發現一輛三輪摩托車有重大嫌疑。

經查詢該車註冊登記信息,車主爲城郊鄉吳村柴某。事故民警立即趕往柴某家中,得知嫌疑人正在陳吳街趕集,隨即前往,成功將嫌疑人抓獲並查扣涉案車輛。

最初,柴某表示對“9.6”交通逃逸事故毫不知情。隨後,民警將柴某帶至事故處理中隊進行訊問。在證據面前,柴某終於承認自己於2020年9月6日下午16時許,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至洛寧縣城郊鄉三環木業門口路段處,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的犯罪事實。

法律後果

經鑑定:柴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前部與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左側接觸;二輪電動車及李某倒地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右後輪胎與李某肢體有擠壓。經洛寧交警大隊事故調查認定:柴某駕駛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9月9日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該案已移交洛寧縣人民檢察提請逮捕。

以案釋法

交通肇事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駕駛證記12分。

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洛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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