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從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看長三角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通過了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於六個月後正式施行。根據條例,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爲限制的免責考察期,可免除其剩餘債務。

深圳作爲我國改革試驗的先行者和示範區,這次推出個人破產條例,既是升級本地營商環境優化退出機制的試驗,也是爲全國範圍推行個人破產製度探路。破產製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框架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正不斷得到加強和拓展。深圳頒發的個人破產條例對進一步提升長三角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關注個人破產製度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金融基礎設施,具體是指所有爲金融活動提供公共服務並保證金融市場穩健、持續、安全運行的硬件設施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均可納入金融基礎設施的範疇。這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如支付清算體系、徵信系統、反洗錢監測系統以及金融法律環境、會計準則、信用環境、定價機制、規則體系,等等。

經濟要發展,金融需先行。長三角肩負着“成爲帶動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龍頭”的歷史使命,正在紮實推進區域協調和城市羣協同,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是四省市深入一體化發展的新動能,結合深圳推出個人破產法的初衷,未來長三角個人破產法推行過程中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法律、會計和監管要素方面需要加以關注。

1.法律要素層面,需在現有企業破產法規和實踐基礎上,切實平衡權責雙方的利益關係。

在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金融活動中,司法的強制力量充分發揮其協調和疏通調解功能,保證着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運行。破產製度要真正落到實處,不僅要保障債務人基本的日常生活權益,也不能讓債權人的回款期望徹底落空,明確區分失敗創業者和惡意逃債者,把握懲戒尺度,才能既給予困境中的債務人合理救助,也設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兼顧公平公正。我們不妨借鑑國外的經驗和教訓。

美國個人破產製度始於1800年推出的第一部破產法,迄今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早期破產法大都是爲了臨時應對當時糟糕的經濟情況而設立,偏向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政府採取的措施主要是爲了減少債權人的損失;1978年《破產改革法》頒佈象徵着破產製度風向偏轉,此後破產法雖然也經歷了多次調整和修正,但偏袒債務人利益的做法一直延續到了2005年。這段時期,政府通過各種途徑刺激其消費需求並擴大其消費能力,而當時美國破產法庭裁決破產案件的標準相當寬鬆,人們能輕鬆地通過個人破產消除債務,因此破產之風愈演愈烈,債權人利益受損苦不堪言。

物極必反。爲改善這種失衡局面,2005年聯邦政府頒佈了《破產濫用預防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此法案大幅度提高個人破產的標準和條件,也對債權人的利益保障方面作了明文規定。此後,個人破產製度開始致力於尋求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相互平衡,一邊抑制債務人過度消費,鼓勵個人創業和再就業,一邊通過嚴厲的懲罰措施和機制防止超額借貸,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從美國1980-2019個人破產案件數的變化趨勢也能看出,2005年後個人破產案件數開始回落(考慮到2008年次貸危機略過該期間的案件數短暫升高),民衆對於個人破產採取了更謹慎更理性的態度

數據來源: 美國破產學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2020

因此,從法律條款方面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相對合理的權利和義務,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法律的執行層面上,也要做好準備。

今年5月,蘇滬浙皖四地高院聯合發佈了第一批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但隨着個人破產法的展開,按我國近年企業破產數的增長趨勢,結合國際經驗,即使保守估計,我國未來要面對的是每年數十萬件級的案件需求,這還未考慮要消化以往囤積的待審待執行案件。因此,打造一整套高效的個人破產案件處理機制已是迫在眉睫。有必要未雨綢繆,建設專業機構專門管轄、組織專業團隊專職處理,明確規範,簡化手續,充分培訓,提升效率和效益。

一是明確各職能部門業務分工,調查和訴訟、審查和執行等各司其職;

二是擴大各層次人才儲備,建立人才梯隊體系,資深人士與各級助理,精英人才與初入門者等各盡其能;

三是利用智能信息化和金融科技手段改造和升級案件處理流程,推動破產案件的項目化、模塊化和流程化操作,提高申請、立案、開庭、審判和執行的效率,挖掘高科技生產潛能。

2.會計要素層面,要求個人高標準高質量的財產信息披露,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制度和全社會綜合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仍然任重道遠,對失信人的經濟制約和行政管理等手段還比較初級,總體而言社會大衆法律意識仍然相對薄弱。需要我們加快基礎信用數據庫建設鞏固“硬”信用實力,加強信用科普增強信用意識提高“軟”信用實力,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信用共識,遵循契約精神。

“硬”信用實力建設方面,加速百行徵信建設填補民間借貸空白,推動央行徵信和百行徵信的數據互聯互通,全面覆蓋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信息和各大民間機構信用數據,在保證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開放數據查詢接口。個人徵信報告目前已升級到2.0版,結合未來的民間借貸版徵信報告,完整的個人信用輪廓和信用畫像使放款機構和個人全方位瞭解借款方的信用資質,切實加強債權人應履行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從資金供應方即“債”源頭謹慎放貸。反過來,債務人一方也需清醒一旦被記入信用黑名單,甚或破產給個人和家庭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深刻引以爲戒。

“軟”信用實力建設方面,常言道“人無信不立,業無信則不興”,對於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由本人書面承諾保證高標準高質量的申報財產,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是不可或缺的義務。未如實申報財產的一經查實則取消免債待遇。債務人私下轉移財產或非法處置財產的,按情形嚴重程度追究刑事責任,協助財務人轉移財產的要擔負起連帶責任;鼓勵債權人提供建設性意見,發揮債權人的監督功能;建立破產財產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知情人舉報等措施。

3.監管要素層面,築實高效率的獎罰分明的監管制度,維護有關從業市場秩序。

監管機構要發揮高效客觀公正的監管功能。事前設置合理的准入門檻和資質要求,儘量篩除潛在風險因素;事中動態監督破產法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各項風險指標,及時響應突發事件和社會熱點,事後定期總結經驗積極推廣優化流程和典型案例處理方式。讓守信者得“獎”,使失信者受“罰”。需要讓公衆認識到破產本質是一種“救濟”性質的人道主義策略,不得已而爲之。社會“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並不意味着“債務投機”。

在以往的實踐中,部分債務人真實地實現了資產轉移後再成爲老賴。一個老賴衍生出一千個老賴,壞榜樣帶來了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國內的“反催收聯盟”正是利用部分債務人不懂法或投機或僥倖心理多方設套,從而謀取非法利益,對諸如此類的不良現象要儘早重視,儘快出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而不是坐等其對行業規範運行造成既成損失才亡羊補牢。例如,不久前國家出臺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得超過LPR的4倍的規定,這無疑給一些深陷高利貸困境的債務人帶去了希望的曙光,但也要注意保護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機構的合法權益,防止“劣幣驅除良幣”,引起正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市場的萎縮。

爲避免那些濫用個人破產製度、惡意破產、事先惡意借貸並大肆浪費,後再想通過破產逃避債務的人,建議從嚴追究責任。對於各項規章制度也包括個人破產法在內的宣傳和普及,政府有責任多渠道多方位加強政策解釋、教育和引導工作,利用如今全景互聯的智能網絡時代的移動終端和便攜設備,實現多角度大範圍的信息分享和內容觸達。

區域一體化更利於個人破產製度發揮作用

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引導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下的個人破產製度,更有利於人財物等資源要素流動、降低交易和執法成本並提高監管效率,實現遞增規模效應,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發揮主動力作用使經濟從高速度發展轉向高質量發展,並在國際競爭舞臺上佔據更重要的位置。

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建設將極大地方便四省市居民在各個城市之間居住、生活和就業,未來個人破產法建設也將顯著加快長三角區域內社會資源的合理聚集、靈活配置和便捷流動,從而保證人流、物流和資金流通暢並通過優化的社會分工使得價值效用最大化,增強商品市場的活躍性和人才市場的熱度,進一步提升和優化營商環境,助力創業創新。

此外,通常不同地區的具體法規往往有所差異,政策執行力度也不同,長三角區域內統籌引導個人破產製度建設,出臺配套的方針政策和指導意見,可減少因理解和執行尺度不一致給債務人、債權人和司法機關三方帶來困擾,可以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作者李峯爲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會計學教授、中國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聯席院長,趙玲玲爲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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