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課|大學生刺死滴滴司機爲何判死緩,限制減刑能否減刑?

9月24日下午,湖南常德中級人民法院對“大一學生因厭世刺死滴滴司機”案作出一審宣判,該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佰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

2019年3月23日深夜,常德市大一學生楊佰淇因悲觀厭世,網購匕首,刺死四十三歲的滴滴車司機陳紅,隨後自首。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佰淇被診斷爲抑鬱症。

楊佰淇故意殺人案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這一審判結果引發網友熱議:犯故意殺人罪爲何不判處死刑?

9月24日晚,知名刑辯律師、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祥瑞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本案中楊佰淇在實施危害行爲時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犯罪時的精神狀態與正常人是有區別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其判處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同時也考量了其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此外,其近親屬代爲承擔了被害人的喪葬費,也是一個酌定情節。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非一項單獨的刑罰,它仍然是死刑,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死緩在一定情形下,仍有被執行死刑的可能。

爲何不判死刑立即執行?

在宣判一審結果後,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9月24日發佈消息稱,該院認爲,楊佰淇故意殺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予嚴懲。案發後,楊佰淇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近親屬代爲賠償了喪葬費,經鑑定楊佰淇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鄧祥瑞認爲,被告人楊佰淇沒有被判決立即執行死刑,網民普遍帶有氣憤的情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從司法來講,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判決結果是司法裁量權的範疇。鄧祥瑞提到,該案件涉及非常嚴重的暴力犯罪,因此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作出了限制減刑,這是必要和正確的決定。

賀律川表示,死緩在一定情形下,仍有被執行死刑的可能。《刑法》第五十條有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

賀律川認爲,

法院在具體量刑時,需要考慮被告人所實施行爲的所有主客觀因素。除如前所述的情形外,楊某還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處以死緩,並限制減刑,仍是適用死刑,並非對其減輕了處罰。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認爲:“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

判處死緩,並且限制減刑,對於一般犯罪分子而言,是除死刑立即執行以外的最爲嚴厲的一種刑罰執行手段了。尤其是對於一名抑鬱症患者而言,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限制減刑,究竟哪種懲罰對其更具有懲罰力度,作爲置身事外的旁觀者,確實無法作出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滴滴司機妻子田女士24日告訴澎湃新聞,自今年1月3日開庭後,被告人及家屬未向他們道歉,僅賠償過5萬元的安葬費用。因被告家屬不同意賠償等原因,他們撤銷民事訴訟,希望重判被告人。

賀律川指出,楊佰淇及其家屬並未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法律僅規定,對於積極賠償,並與受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但反過來講,並不意味着不積極賠償就一定要對其從重處理,甚至處以極刑。這裏只能作正面理解,不能反過來推敲。否則,一個富人犯罪,他完全可以靠經濟實力爲自己“免死”,這樣只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公平。

限制減刑是否可以減刑?

我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限制減刑是否可以減刑?鄧祥瑞認爲,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減刑的。楊佰淇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這之後,原則上不得再減刑。

賀律川稱,如判決生效後,楊佰淇通過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或許會有重歸社會的一天。除了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全社會或許應該關注到爲何出現以及如何防範此類事情的發生。

鄧祥瑞認爲,消除這類悲劇,還是要着力於加強和優化社會治理,強化愛的教育和尊重生命的意識,消除戾氣,促進社會和諧,也包括改善民生,重視對特殊羣體的關愛和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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