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檢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協作配合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網信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有關部門近日共同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就各部門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藥品安全達成共識。

意見明確了關於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和人員交流等7方面19項問題。

意見指出,要積極藉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經驗做法,推進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銜接機制建設。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對於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餐飲聚集區、農貿批發市場等區域的,涉及嬰幼兒食品和藥品的,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藥品安全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在辦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要共同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和公益訴訟線索交流會商和研判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意見提出探索建立管轄通報制度。對於多個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情形,上級檢察機關可與被監督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上級機關加強溝通、徵求意見,從有利於執法辦案、有利於解決問題的角度,確定管轄的檢察機關。

意見要求,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加強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查閱、調取、複製有關執法卷宗材料,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等方式調查取證,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對於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鑑定或者鑑定費用過高的,可以結合食品藥品性質特點和案件其他證據,並參考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認定。

意見明確,檢察機關應在立案後七日內將立案情況告知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聽取行政機關意見。被監督行政機關十五日內未採納檢察機關意見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的,檢察院應當繼續調查。經過訴前程序,食品藥品有關部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依法參與訴訟活動,檢察機關依法支持消費者保護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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