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一男子深夜強吻女性胸部,還怪對方穿着太性感,判刑了)

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文方遒 林怡婷  穿什麼樣的衣服,化什麼樣的妝容,本是女性追求美麗的自由。但有個別男性卻以女性穿着性感作爲猥褻的堂皇理由。那麼,被害人穿着性感能否成爲被告人脫罪或刑罰從輕的理由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給出說法。

男子深夜入戶強吻女子胸部 卻稱女子穿着性感令其產生錯覺 

案發時,阿磊(男)與小田(女)雖然相識,但並非情侶關係。2017年11月某日晚上23時許,阿磊前往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小田的住處,在未徵得小田同意的情況下,將小田推倒在牀上,撥開小田的背心,強吻胸部,小田反抗並咬傷阿磊的右上臂,後將阿磊趕出其住處。隨後,小田追至樓下,與阿磊發生爭執和打鬥,雙方均有受傷。小田遂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於當日決定立案偵查,後傳喚阿磊到派出所。

經鑑定,阿磊、小田的損傷程度均爲輕微傷。2018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阿磊犯強制猥褻罪。阿磊辯稱,他在整個過程中並無強制行爲,是小田衣着性感,並深夜邀請其前往家中的行爲表現讓其產生錯覺,以致做出不道德的行爲,並不構成犯罪,小田是在冤枉他。

一審被判強制猥褻罪獲刑11個月15日 二審維持原判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阿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強制猥褻犯罪成立。根據小田的陳述、阿磊的供述,結合兩人的傷情鑑定意見、案發前後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可證實阿磊與小田在案發前是普通朋友關係並時有聯絡,雙方不存在矛盾糾紛和利益衝突,故可排除小田故意設計陷害阿磊的可能性;在阿磊將小田推倒在牀上親吻其胸部時,小田一直處於反抗的狀態,並咬傷阿磊右上臂,將其趕出房間,隨後又追至樓下與阿磊發生打鬥,之後馬上報警,從其一系列行爲表現來看,足以認定小田是不自願的,阿磊的行爲違背了小田的意志,依法應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鑑於阿磊在案發後仍有通過微信攻擊和辱罵小田,到案後一直否認自己有違背小田意志對其強制猥褻,庭審中亦無認錯悔過之意,不能取得小田的諒解,在量刑時予以考量。

一審法院判決:阿磊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15日。

判決後,阿磊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案發時小田衣着暴露,讓其誤解,小田是自願的等。廣州中院審查後認爲,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均經原審法庭公開質證,查證屬實,合法有效。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衣着性感、深夜邀約等行爲不具刑法上的可譴責性 不能成爲被告人脫罪或刑罰從輕的藉口

被害人衣着性感能否成爲被告人犯罪行爲之誘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四級高級法官文方遒給出說法,文方遒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性犯罪當中,被告人經常會以被害婦女衣着性感、行爲不檢點等作爲理由,辯稱自己的犯罪行爲系被害人所誘發,被害人存在過錯。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的行爲誘發了被告人的犯罪意圖,是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原因。被害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

隨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衆思想開放程度和社會包容度的提高,炎炎夏日婦女衣着清涼等現象也日益常見。婦女衣着性感、深夜邀約等是婦女的自主意志和行爲自由,即使存在生活習慣上的疏忽,也不意味着對性自主權的放棄,不具有刑法上的可譴責性。這種行爲與被告人的犯罪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如果說衣着性感等情形可能存在道德上的誘惑,也僅說明被告人自身犯罪慾望之強,和被害人過錯所提供的犯罪誘發力相距甚遠。強姦、強制猥褻等性犯罪嚴重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和尊嚴,不能僅因爲婦女衣着性感、深夜邀請等自主行爲就成爲被告人脫罪或刑罰從輕之藉口。

法官提示廣大女性應提高風險意識,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強自我保護,學會甄別和預判,不盲目輕信他人,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netease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康瑞鑫_NB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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