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可分爲幾類:勞動合同、勞動報酬、辭退解僱、社會保險、工傷賠償。

一般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得越久,產生勞動爭議後訴求要求賠償的項目越多,賠償數額也就越大。

但工傷賠償爭議不同,它是按照工傷的嚴重程度所決定,與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基本沒有關係。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剛入職就發生工傷事故,這種情形基本都會產生糾紛。

員工剛入職還沒辦理入職手續或者已經辦理離職手續還能認定工傷嗎?

入職半天就離職,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能認定工傷嗎?

王某2017年7月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兩天後王某被派遣到M公司。

被派遣到M公司才培訓半天王某就不想幹了,中午在食堂喫完飯後,王某就提交了辭職申請,辦理完手續後王某下午13點20分左右離開M公司。

王某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在某路口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相撞並被該貨車碾壓,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作出認定書,認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並且認定交通事故的地點位於M公司與王某住所的必經路途。

王某親屬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向勞務公司進行調查後,認定王某同志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爲工傷

勞務公司、M公司對被訴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

市人社局調查後維持了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並予以送達。

勞務公司、M公司不服,以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爲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王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法院認爲: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離職當天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於下班途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工傷保險制度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用人單位分擔工傷風險爲主要價值取向。

本案中,雖然事發當日王某與用工單位M公司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故應當認定王某在離開M公司之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爲應當視爲下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係指以上下班爲目的往返於單位和住處之間的途中。

區人社局依法受理王中超申請並遵循相關程序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工傷認定決定並依法送達,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勞務公司、M公司要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和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勞務公司、M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當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以上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肯定無法囊括所有的工傷情形,之前發佈過一篇文章《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爲工傷的43種情形》,其中基本包含了所有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可以搜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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