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揚君在搜索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知名微商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梵蜜琳微商”)最近在不斷地通過訴訟和媒體報道宣傳自身合法經營,以此來維護巨資冠名《乘風破浪的姐姐》品牌高大上形象。

企查查數據顯示,梵蜜琳微商成立於2015年5月21日,註冊資本1000萬,法定代表人爲蔡彬弟。廣東廣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2%,廣州妝美壹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廣州妝美貳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各持股10%,廣州貴彬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和湖南凡棟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各持股9%。通過企查查的大數據分析,實際控制人疑似爲蔡彬弟,持股比例爲15.5384%。

在梵蜜琳微商官網上,還有2020年7月7日修改後發佈的《關於近期對我司失實報道的嚴正聲明》,以及《關於新京報對我司失實報道的嚴正聲明》。兩篇文章都是要求發佈及轉載不實內容信息的相關媒體立即刪除相關不實文章,其中前文點名批評微博名爲“新聞焦點君”的資訊視頻自媒體,後者要求新京報刪稿道歉。

企查查數據還顯示,梵蜜琳微商通過廣州互聯網法院起訴了三家自媒體:

《(2020)粵0192民初42170號》顯示:梵蜜琳微商以名譽權糾紛起訴了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顧平延、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就是新浪微博的運營公司,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B站的運營公司。據此推測顧平延是梵蜜琳微商起訴的在新浪微博和B站註冊的自媒體。

《(2020)粵0192民初42170號》顯示:梵蜜琳微商以名譽權糾紛起訴了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建國、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而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是知乎的運營公司。據此推測朱建國是梵蜜琳微商起訴的在B站和知乎註冊的自媒體。

《(2020)粵0192民初34935號》顯示:梵蜜琳微商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起訴了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而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就是化妝品行業知名的財經媒體,也是化妝品行業少有的持記者證的專業媒體。

遺憾的是,由於上述三個案件目前並未有判決結果公示,清揚君暫也無法與相關當事人取得有效溝通,所以並未知悉最終判決結果。

幸運的是,在網上有大量轉載2020年9月4日大洋網報道的《自身名譽權受損害?這檔綜藝節目的冠名商訴諸廣州互聯網法院》一文,其中的被告某文化公司與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身份吻合。

文章稱,記者9月4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獲悉,梵蜜琳微商選擇藉助法律手段維權,以名譽權被侵犯爲由,將在微信公號發表抹黑其文章的涉案文化公司告上了公堂,要求刪除文章,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據悉,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之中。而涉案文化公司2020年6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上發表原創文章,該文章中包含“40g面霜售價1200元”“沒有生產許可證‘香港梵蜜琳’來自廣州白雲區”“明星背書、流量寵兒、‘營銷系’畢業的梵蜜琳,到底是誰在買”“梵蜜琳爲小鎮貴婦”等內容。

梵蜜琳微商認爲上述文章內容充斥着對其的詆譭和蔑視之意,污衊和抹黑梵蜜琳微商品牌、價格和質量,並表示其前身是香港梵蜜琳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梵蜜琳”),後因國家藥監局政策的調整和梵蜜琳微商經營戰略的調整,香港梵蜜琳將產品經營權和委託生產權轉移予梵蜜琳微商。因此,梵蜜琳微商以“香港梵蜜琳”來對外推廣有事實依據,合法合規。隨着轉移經營和銷售等至梵蜜琳微商後,梵蜜琳微商的對外推廣亦有相應的調整。

而且,授權委託生產商廣州一一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覈准登記併成立,具有相應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合法合規地與梵蜜琳微商成立合作關係,並嚴格按照梵蜜琳微商的要求生產、加工梵蜜琳微商品牌系列產品,且符合國家、地區、行業等相關標準,且均有相應的質檢報告及資質證書等。因此,某文化公司在微信公衆號上發佈嚴重有損梵蜜琳微商名譽權的不實言論,且侵權文章的傳播量巨大,其行爲嚴重侵害了梵蜜琳微商的名譽權,對梵蜜琳微商及梵蜜琳微商品牌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亦給梵蜜琳微商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爲此,梵蜜琳微商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於2020年6月在微信公衆號上發表的原創文章;

2、某文化公司在其微信公衆號以及相關媒體平臺上向梵蜜琳微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其中報紙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0cm*9.0cm,涉案微信公衆號及網絡平臺致歉時長不少於30日;

3、某文化公司賠償梵蜜琳微商經濟損失10萬元;

4、某文化公司賠償梵蜜琳微商爲解決本案糾紛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10000元和公證費1600元;

5、某文化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面對梵蜜琳微商的起訴,某文化公司辯稱:梵蜜琳微商原來的不實宣傳及違規做法,在本案訴爭文章發佈之前,就受到全國多家媒體的關注和質疑。梵蜜琳微商主張來自香港與其註冊信息事實不符。其次,2020年1月14日,梵蜜琳微商才增加生產化妝品的經營範圍,至今並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所有產品都是委託代加工。而且,梵蜜琳微商確實由衆多明星代言,但價格高過部分國際一線品牌,部分消費者認爲物非所值,梵蜜琳微商產品存在違法情況。

此外,某文化公司聲稱已履行了客觀公正的職業操守,向梵蜜琳微商進行電話採訪,但梵蜜琳微商拒絕配合,梵蜜琳微商在該公司等媒體監督下,已知錯就改,規範經營。

搜索發現,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認證的微信公衆號“化妝品報”,在6月22日發佈了《40g面霜賣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雲區翻車選手“梵蜜琳”》一文。

清揚君仔細閱讀文章發現,化妝品報的報道雖有瑕疵,但遠遠算不上污衊和抹黑梵蜜琳微商的品牌、價格和質量。

1、梵蜜琳微商官網宣傳“梵蜜琳生物2015年5月創立於中國香港”是描述的事實,但香港梵蜜琳從法律關係來講,它只是將產品經營權和委託生產權轉移予梵蜜琳微商,並沒有直接在廣東投資梵蜜琳,兩者是完全獨立的關係。雖然兩者可能股東有關聯,業務有關聯,香港梵蜜琳授權梵蜜琳微商產品經營權和委託生產權,但梵蜜琳生物(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確實不是2015年5月創立於中國香港,而是成立於廣東省廣州市。

發稿前,清揚君還特意看了一下梵蜜琳的官網,已經找不到“中國香港”四個字了。

清揚君認爲,梵蜜琳微商在官網宣傳“梵蜜琳生物2015年5月創立於中國香港”是不嚴謹的,被相關媒體質疑很正常。但如果梵蜜琳微商一邊自己刪除、修改官網信息,另一邊卻藉此對媒體的監督進行訴訟,並稱其爲“污衊和抹黑梵蜜琳微商品牌”,這就有點小題大做了。

2、化妝品報報道梵蜜微商“沒有生產許可證”也是描述事實,而梵蜜微商則稱其授權委託生產商廣州一一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報的文章嚴重有損梵蜜琳微商名譽權的不實言論,且侵權文章的傳播量巨大,其行爲嚴重侵害了梵蜜琳微商的名譽權,對梵蜜琳微商及梵蜜琳微商品牌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亦給梵蜜琳微商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清揚君認爲,梵蜜琳微商並未正面回應化妝品報的報道。

化妝品報道的原文是“梵蜜琳生物實際註冊於廣州市白雲區,今年1月才新增化妝品製造、化妝品技術開發等相關內容。不僅如此,梵蜜琳生物至今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品牌產品大多爲‘代加工’。”梵蜜琳微商確實新增化妝品製造等經營範圍,難道化妝品報道的不是事實?爲何這樣的陳述嚴重有損梵蜜琳微商名譽權?

如果按照梵蜜琳微商的理解,化妝品報道“梵蜜琳宣稱的‘神仙’”一詞違反了國家藥監局關於《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第九條的規定——禁止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於‘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也不行?化妝品報報道“從購買評論可以看到,部分消費者使用後皮膚出現過敏、痘痘等問題,客服以面霜營養成分高、消費者沒做好清潔、產品具有排毒功效等理由回覆”是不是也不行?

清揚君試問梵蜜琳微商,要怎麼報道纔行?一個有新聞採編資質的媒體難道不知道怎麼採編、審稿、發佈嗎?爲什麼梵蜜琳對產品名稱、消費者評論的“過敏、痘痘等問題”不做回應,反而避重就輕、有選擇性的進行訴訟?此舉不免讓人懷疑,這是否是梵蜜琳微商在嚇唬媒體、轉移話題、藉機炒作的危機營銷策略。

值得說明的是,梵蜜琳微商是第一個起訴唯美時代文化傳媒(武漢)有限公司名譽權的公司。

在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信息碎片化讓人應接不暇。爲了追求效率,一些自媒體會犧牲理性思考和求證的時間,深度報道難免會有水分,更多的媒體還會節約進行轉載或洗稿。梵蜜琳微商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利益,無可厚非。但並不是所有的媒體都這樣,至少在化妝品行業進行深度思考和報道的化妝品報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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