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的一個菜市場“火”了。因升級改造後菜市場貼出了一份《入駐須知》。這份《入駐須知》裏明確寫着:“女售貨員年齡不超過45歲,男售貨員年齡不超過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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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這條規定,不僅讓老商戶們憂心忡忡,也讓網友們炸了鍋——“我明年46歲,連菜都不配賣了嗎?”“以後會不會要求必須本科畢業才能賣菜呀?”……有人質疑規定不合理,致電市場工作人員,得到的回應是:“違反哪條國法?不覺得有風險嗎?(攤販)每天搬上搬下,你得考慮身體強度啊。”

23日,武漢江岸區勝利菜場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前述《合作入駐須知》是菜場對外招商時發佈的通告,菜場原有經營戶不受年齡限制。對於爲何在招商時限制售貨員年齡,前述工作人員解釋,“現在市場在升級,超市裏面(招聘)肯定要年紀小的,年紀大的、五六十歲的要怎麼搞呢?”

23日下午,一名在勝利菜場內經營的攤販人員說,目前市場方僅貼出告示,並沒有就相關政策向他們做出解釋。目前在菜場裏做生意的攤販大多年齡偏大,如果對攤販的年齡作出限制,對不少攤販而言是“巨大的打擊”。

10月23日,武漢市江岸區官方微博發佈《關於網傳我區吉慶街勝利生鮮市場限制攤販年齡的處置情況說明》稱,經初步覈實,改造升級後的勝利生鮮市場《入駐須知》,爲市場運營方龍驤網(武漢)網絡集團有限公司、中中市集(武漢)商業集團有限公司、青橋進出口(湖北)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和張貼,是企業自主行爲。江岸區市場監管局已約談三家企業,要求企業不得違規設置不合理條件,並責令企業立即改正。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在對外招商時對售貨員年齡進行限制的規定,既違反公序良俗,又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菜場在招商過程中,發包方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對入駐人員進行要求,但這些要求不能違揹人性,不能違反法律。排除四五十歲的勞動力,明顯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所以,前述年齡限制是無效的。

丁金坤進一步解釋,《就業促進法》第2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前述菜場在招商時對入駐人員進行年齡限制,涉嫌就業歧視,當地政府應予以監督。

丁金坤說,《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雖然前述菜場與入駐人員之間是平等主體間的攤位租賃合同關係,並非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但嚴苛、不合情理的年齡規定有悖善良風俗,應予糾正。

賣菜也要喫青春飯?難不成升級改造後的菜市場不再是菜市場,賣菜這活兒也不再是“45、50”後們能駕馭的了?這樣的限制規定着實讓人哭笑不得。更荒唐的是,工作人員回應質疑時,竟振振有詞地反問“違反哪條國法”,不知道是真不懂法,還是揣着明白裝糊塗。

如果說“違反哪條國法”這個問題反映的是個別市場工作人員不懂法,那麼“不覺得有風險嗎”恐怕就是不少基層管理者的普遍思維了。年齡大不大、體力行不行,能不能“每天搬上搬下”,這應該是攤販需要考慮的問題吧?作爲市場運營者,最該考慮的難道不是如何爲入駐攤販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嗎?如果連個人的身體強度也要替攤販考慮到,是不是有些過了?

而市場管理者之所以如此“多慮”,並將這些與年齡畫上等號,作爲招商的限制條件,歸根到底是怕惹事、怕擔責的思想在作祟。在這種思想之下,年齡大意味着麻煩多,體力差意味着風險大,何不直接畫出“45、50”的硬槓槓,把麻煩和風險事先擋在門外呢?爲了避免自己“惹禍上身”,就無視公平原則和羣衆利益,簡單粗暴地一限了之,這種管理思維不止荒唐,簡直可怕。

目前,《入駐須知》已撤除。當然這是令人欣慰的好消息。但是我們更期待在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的督促下,改造升級後的菜市場能爲攤販真正營造出公平公正、合法合規的良好環境,更期待這場風波過後,“因噎廢食”式的管理思維也能逐步消除。(楊波)

來源:北晚新視覺網、七臺河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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