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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一些駕駛人因害怕擔責,總是抱有僥倖,找他人來“頂包”的現象時有發生。找他人頂包的行爲,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呢?

首先,我們來看下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爲。

從以上規定來看,簡單點說,當事人必須同時滿足主客觀兩個要素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1. 當事人主觀上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其責任

2. 客觀上實施逃離現場的行爲

從字面解釋,“找人頂包”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指使他人或同意他人冒名頂替接受調查及處罰的行爲。真正的“肇事者”可能在現場,也可能不在現場。

分情況討論:

第一種情況,事故發生後,真正的肇事者已經離開事故現場,同時找他人來頂包。該種情形符合“肇事逃逸”的規定,認定“逃逸”問題不大。

第二種情況,真正的肇事者並沒有離開事故現場,同時找人來頂包。那麼,從字面上理解,當事人雖然找人頂包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但其並沒有離開事故現場,似乎不符合“肇事逃逸”規定。那麼,是不是不應該認定爲“肇事逃逸”呢?

司法實踐觀點:同樣認定“肇事逃逸”。

對於上述第二種“頂包”行爲,雖然目前法律法規沒有作出相關規定,但是司法實踐當中,該種情形通常被認定爲“肇事逃逸”。實質上,是解釋者對法律規定作了一定擴張解釋

總結起來,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逃逸就是逃跑,逃離現場僅僅是肇事逃逸客觀情形之一,而非唯一情形

2. 找人頂包者即使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其故意隱瞞“真正肇事者”的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其本質仍然是逃逸

3. 找人頂包行爲性質更爲惡劣,舉輕以明重,認定逃逸符合立法本意

因此,頂包行爲違法,一旦查實可認定“肇事逃逸”,後果更爲嚴重。

小律提示:

以上是針對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頂包行爲的定性。從刑法角度,頂包行爲同樣符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情形,且看後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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