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上面單獨所有是指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人一人所有。

對於“單獨所有”目前在法律層面上尚未定義。住建部《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中指出“【共有情況】記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於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爲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是與單獨所有相對而言的。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登記爲單獨所有,這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記人單獨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與他人無關。如果他人提出異議,主張是共有財產,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證明。

不動產證單獨所有是不是登記名字人的個人財產?

規定是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雙方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房產證如果只寫一位名字,都會註明《單獨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產證,不是註明《單獨所有》這幾個字,住房產權就屬於房產證的登記人一人所有。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知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道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回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答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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