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

記者從哈爾濱市住建局獲悉,

哈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低於37828元的住房困難家庭

方可獲得該市公租房保障。

哈爾濱市於9月25日出臺《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准入條件的補充規定》,針對公租房資格准入標準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規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37828元的住房困難家庭方可獲得哈市公租房保障;

對家庭擁有企業(個體工商登記信息除外)、車輛(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電瓶車除外)及非住宅房產的,不能獲得公租房保障;

此外,對離婚登記不足兩年的原婚姻雙方,在保障資格審覈時仍視爲同一家庭的成員。

近期,

哈爾濱市將依據《補充規定》相關內容

對現有保障家庭資格進行審覈;

對不符合規定的家庭,

在資格審覈期間完成整改的,

仍可獲得保障。

哈市正在建立保障資格審覈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搭建多部門數據共享、聯合審查的保障資格認定體系,彙總戶籍、收入、房產、婚姻、車輛、工商註冊等相關審覈信息,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得的數據;同時,發揮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作用,廣泛推行申報承諾制,進一步簡化辦事手續、壓縮審覈環節。通過數據共享審覈模式,取消紙質申報材料,有效實現保障信息的數據化管理。

來源:東北網

記者:陳顯春

編輯:王俊芳

審覈:所雙雨

統籌:劉 華

監製:陳寶林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