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青的蜂

近日,****報道稱,在某些網絡交易平臺上,只要花2元錢就能買到上千張人臉照片,而5000多張人臉照片標價還不到10元。商家的素材庫裏,全都是真人生活照、自拍照等充滿個人隱私內容的照片。

在個人信息安全如履薄冰的當下,這樣的新聞讓人驚出一身冷汗。因爲在互聯網時代,我們的照片一旦落在不法分子手中,很有可能被精準詐騙甚至用於洗錢、涉黑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現在已經有案例證明,一些商家技術不精,憑照片就可以解鎖機器,進行有效支付。而且,利用“AI換臉技術”,可以將非法獲取的公民照片“活化”成視頻,衍生出更多犯罪可能性。

更令人擔心的是,商家素材庫裏很可能有你我的信息。現在,購物時“刷臉”支付、用手機時“刷臉”解鎖,進小區時“刷臉”開門,坐高鐵時“刷臉”進站……彷彿萬物皆可“刷臉”,而且許多地方以方便之名,只提供“刷臉”選項。我們可以理解這樣做的技術用意,但我們並不能確定,我們的人臉信息去哪裏了,有沒有得到保護承諾,有沒有置於有效監管之下。

這樣的擔心並非空穴來風。李開復不久前就在一次峯會上聲稱,“我們早期幫助投資企業拿到了大量的人臉數據”,後來雖澄清是“口誤”,網友卻並不買賬;不久前,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要求小區同意業主可自願選擇門禁卡、手機或人臉識別方式出入,也引起了衆多網友的共鳴——機構收集人臉識別信息卻沒有進行制度管理,何嘗不是一種普遍事實?

央視這則報道的可貴之處,在於再次提醒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應有範圍。以前,很多人以爲個人信息是傳統意義上的姓名、住址、電話、工作單位等物理信息,對各種新技術也沒有防範意識。但事實表明,基於人體固有的生理特性(如指紋、臉像、虹膜等)和行爲特徵(如筆跡、聲音、步態等)也是種個人信息,而且監管難度更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視,進行制度防範。

今年全國兩會上通過的《民法典》,已然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將個人信息定義爲“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這比《網絡安全法》規定的“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前進了一大步。目前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正在審議進程中,希望它能及時回應社會熱點,跟上技術創新,紮緊制度籬笆。

概而言之,“刷臉”技術在越來越多領域得到應用,且呈現加速度的發展趨勢,表明“刷臉”技術進入全面普及階段。期待有關部門儘快完善制度建設,不要讓“刷臉”野蠻生長,堅決不能打開“生物信息氾濫”的潘多拉盒子。

【作者】 王慶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