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並允許採用雙層股權結構,使得公司治理可進行“同股不同權”的表決權差異安排。該種表決權機制下的特別表決權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創新,在有助於公司創始人維持控制權的同時,也帶來了代理成本增大、公衆投資者利益保護等問題。在現行立法規範下如何防止其濫用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辨識其濫用尚待研究。特別表決權存在濫用風險,同時特別表決權行使需受到股東平等原則、股東信義義務的限制。通過分析表決權限制理論與總結“一股一權”表決機制下表決權濫用案例,得出特別表決權行使屬於公司章程自治的結論。因此,司法權力應當謹慎介入特別表決權濫用的認定,並提出“一個目標”“兩重身份”“三類行爲”的司法識別路徑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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