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消息 歐菲精密光學事業羣第一負責人鄒某收受一供應商賄賂近85萬元。公司向法院出證明,稱鄒某某對公司貢獻卓著,若失去此核心人才將對公司發展和光學業務產生嚴重影響,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判處非監禁刑。

南昌歐菲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是歐菲光下屬控股子公司。鄒某某於2007年3月入職歐菲光,先後任歐菲光電公司生產總監、副總經理;目前系該公司的核心管理團隊中的重要成員、核心技術資深專家,現任歐菲精密光學事業羣第一負責人(事業羣總經理),先後被評爲江西省勞動模範、南昌市高層次D類人才,當前鄒某某及其團隊共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325件(已取得證書54件、待領證書11件、受理中260件)。

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間,鄒某某利用其擔任歐菲光電影像製造一處總監、副總經理、總處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18次收受供應商深圳華麟電路技術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寧某某的“好處費”,共計84.99萬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將鄒某某、寧某某抓獲歸案。案發後,鄒某某向司法機關退繳了上述所有贓款。

寧某某曾因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於2019年12月2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1萬元)。該案在審理期間,寧金已被羈押16天。

歐菲光出具書面證明,向司法機關反映鄒某某在該公司入職後一直工作在覈心的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爲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技術價值和經濟效益,其組建的歐菲精密光學事業羣的鏡頭業務爲歐菲光集團公司未來三年的主要業務增長點,在技術創新、核心客戶合作、增加企業產值、創稅等方面有重要貢獻,並認爲如失去此核心人才將對公司發展和光學業務產生嚴重影響,建議司法機關能夠考慮公司的實際發展需要,對鄒某某從輕處罰,判處非監禁刑。

法院審理後認爲,鄒某某身爲歐菲光電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84.99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寧某某作爲華麟電路公司工作人員,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員錢財共計84.99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法院依法判決,鄒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寧某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連同前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所判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已繳納1萬元,餘款限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繳納);鄒某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84.9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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