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間常態,我們總是認爲父母死後留下的房產是屬於我們的,但有的時候,現實不一定是這麼簡單。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並不是每個家庭都是獨生子女,也並不是每段親情都經得起利益的敲打。

有時爲了房產繼承,造成父母與子女、兄弟手足之間反目成仇的案例不在少數,歸根結底都是現有對“子女繼承父母房產”規定參照不足。無論父母將房產留給子女還是其他繼承人,房產如何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轉讓給孩子或繼承人尤爲重要。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就在有關房產繼承方面有了新的變化,今後將按照國家新規,全部這樣處理。

1、男女平等繼承房產

受到傳統思想影響,不少父母認爲繼承資產的應該是兒子,女兒由於外嫁不具備繼承資格,國家明年實施的新規裏就規定兒子/女兒相同同等繼承權,根據規定家裏房子遇到拆遷,外嫁女兒也可分得賠償款;另外新規還規定,當老人沒有直系親屬時,留下房產可以由侄子侄女或是表親繼承。

2、人性化執行制度

本次新規“變化”最大的就是設立了人性化執行制度,例如子女犯錯或是不贍養父母,隨後經過教育懲處後認識到自己錯誤得到老人原諒,父母可以更改遺囑繼承權重新把房產過戶給子女。當然,可以寬恕也可以反悔。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見到子女們不孝順父母,但是爲了獲得父母的房產表面一套背後一套。對於這樣的情況,父母也可以對遺囑進行修改,反悔把房產過戶給子女。這在很大程度上給了父母保障。

3、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級

公證遺囑雖然權威但時常會出現特殊情況,由於很多因爲腿腳不靈便、身患重病的人很難或者很麻煩再去公證處公證,最終導致遺囑的設立並不是離世人的最終意願,新法規定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級,遺囑按照最後設立時間爲準。

4、增加遺囑形式

新民法典中,在原來公證遺囑,增加錄像和打印遺囑形式。雖然說公證遺囑公信力較強,但是變更時很麻煩,要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如果採用錄像形式,老人在訂遺囑時,需要有記錄遺囑人和兩個在場證人(姓名、肖像和日期)就可以;如果採用打印形式,需要有至少兩個以上見證人就可以,同時立遺囑人和見證人要簽名,標明日期。

無論將來如何繼承父母房產,好好地孝敬父母纔是目前最重要的事。子欲養而親不待,請善待身邊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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