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發佈《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範圍內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包括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在內的後續付款等預售房款)、支出、使用均進行監督管理。

監管後購房人交房款不再是交給開發企業,而是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從而避免開發企業將收取的預售資金用於別的項目投資,造成本項目資金鍊斷裂從而導致爛尾樓的產生。

在預售金的使用方面,《通知》明確,商品房預售項目的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進行監管。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只能用於支付本項目的工程款、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法定稅費和到期的銀行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預售資金中提取5%的辦公和管理支出。該《通知》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總檯央視記者 李常明)

(編輯 路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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