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台山市公安局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爲,守護市場秩序,守護百姓"錢袋子",對故意拖欠工人工資等行爲堅決予以打擊。

近日,台山市公安局成功偵破一起廣東某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追回拖欠的25.8萬元薪酬,全力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獲得人民羣衆的一致好評。

2020年9月18日,台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接到市勞動部門移交的資料,反映廣東某有限公司存在故意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經勞動局調解並責令該公司付清欠薪後,其一再拖延,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嫌疑。獲悉情況後,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當即對該案進行了立案偵查,治安大隊迅速組織民警展開調查和取證工作。

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民警通過智慧新警務大數據分析以及大量的走訪瞭解和連日的調查取證,迅速查明涉案企業確實拖欠工人工資達25.8萬元人民幣。隨即,民警依法對涉事企業負責人何某進行傳喚,面對法律強大的威懾力以及民警快速果斷的辦案效率,何某認識到自身違法犯罪行爲的嚴重性,主動調撥資金,並於9月25日全部結清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資25.8萬元人民幣。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何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移送台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法律鏈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 僑警之聲

編輯 陳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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