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爲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據12月10日《北京商報》)

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爲人民羣衆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在電商平臺的“穿針引線”下,通過穿梭於大街小巷的外賣小哥,食客與美食完美相遇的同時,也給食品安全監管提出了新課題。

對於消費者而言,網購食品潛藏着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得到保證,則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受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爲45.65%。

網購食品問題多發,維權卻非常困難。最常見的是,一旦發生網購食品問題,電商平臺與商家往往互相“踢皮球”,不願承擔賠償責任。銷售問題食品屬於一種消費侵權行爲,商家和平臺均負有責任。此次最高法發文,明確電商平臺責任,爲消費者“撐腰”,讓其承擔起應有的監管責任,減少“不干我事”的旁觀心態,壓縮其推卸責任的空間,促進電商平臺連帶責任的具體化。《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爲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包括提供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標記了自營,或者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以致消費者相信系平臺自營的食品,消費者都有權主張平臺承擔賠償責任。《解釋》採取了消費者友好型的外觀主義解釋方法,督促平臺企業見賢思齊、加強食品標識管理、放棄惡意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爲,實乃雙贏之舉。這既是“互聯網+美食”時代網購食品安全監管的有效途徑,也是平臺型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政企協同治理的創新之舉,更是緊跟市場創新步伐,守護好人民羣衆“舌尖上的安全”的題中之義。

有了以上條款的“撐腰”,意味着問題食品消費糾紛裁決將向消費者傾斜,維權難的困窘將得到緩解,有利於促進消費者放心網購。電商平臺更要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和管理責任,認真審覈、管理網售食品,做好食品安全的“把關人”,爲消費者把好安全關口,爲消費升級保駕護航。

來源: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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