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員俸祿是比較低的,以一個七品知縣來說,年俸僅爲45兩,雍正以後,實行養廉銀製度,知縣可以拿到800至2000兩不等的補貼。如果以清代一個五口之家年支出30兩銀來計算,似乎知縣這個收入也還算不錯。

不過,賬總是經不起算的。事實上,知縣的開銷遠比我們想象中的要大很多。首先要養幕僚,一般的都會聘請兩到三個師爺,一個師爺一年得二三百兩。而政務比較繁重的縣,則要聘請五六個,顯然,僅是支付幕僚的費用就高過合法的收入。

此外,知縣還有很多的額外且必備的開支。如給上司送的各種“節敬”,同僚之間也少不了各種儀封,這兩項開支,一年也不會少於五百兩。

至於意外情況也是時有發生,譬如欽差或是上級巡視地方,那除去接待費用以外,按官場套路,程儀(即路費)就得二萬兩以上。所以說,在清代,想要作一個清官,只拿合法的收入,顯然是無法在官場立足的。

既然合法的收入不敷開支,那麼有什麼辦法來彌補呢?陋規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誕生的。陋規又叫規禮,是在明朝中期形成的一個詞語,意思是不見於官府文本的規則,是指各級官員在俸祿之外,從國家正式稅收外搜刮而來的民脂民膏,歷時日久,便形成了一種慣性的法外收入。

陋規從表面上看,是官員對體制外利益的分配,本質上就是“取之於民,用之於公”。若再進一步探討的話,重點就在於官員如何獲取這種非正式的稅收。

陋規不是一個簡單的個人行爲,而是自上而下形成的一套體系。其規矩的制定者就是那些京中大員,他們要把官場的規則立起來,並且按照這個規則選拔合適的地方大員。

地方大員即督撫從中要發揮好承上啓下的作用,孝敬好京官,選拔好下屬,享受自己的陋規收益,維持好官場的這種生態平衡,至於那些破壞規則的人,一律要清除出官僚隊伍。

陋規來源於稅收,因此陋規的具體實施者就是基層的州縣官。他們是親民官,直接取得非正式稅收的稅源。當然,他們按陋規取材,並不構成搶劫勒索,因爲他們是按照省裏定下的規矩,“合法”地擴大稅源的。

所謂的“非正式稅收”,說得直白一點就是通過加徵火耗、羨耗,賺取中間的差額。我們知道,自康熙以後,百姓納稅都是以銀子的形式上交官府的。然而,一般百姓手裏都是銅錢或是散碎的銀兩,而地方官府上交戶部銀庫的則是官銀。

官銀的重量一般爲五十兩每錠,所以官府在收稅的時候必須將碎銀重新入爐,熔鑄成統一的官銀。這其中,就有部分銀兩在熔鑄的過程中被消耗。通常情況下,這種消耗並不大,大概只有1%到1.5%左右。

按照正常的收稅標準,百姓繳納一百兩銀子,只需多加1兩或1.5兩即可彌補消耗。可事實上,官府在徵稅的時候,往往將火耗加到20%以上,像河南、山東兩省,火耗最高,高達40%。

如此巨大的差額最終不會落到戶部,而是進入了各級官員的私囊。乾隆時期的國家年財政收入大約爲4000萬兩,除去關稅、鹽稅和各種商稅外,從土地中徵收的稅大概在2500萬兩左右。如果按照火耗30%計算,那麼就要多收750萬兩。

陋規的盛行與官員收支不平衡有着本質的聯繫,清代諸帝對此也是心知肚明,他們知道各級官員大肆收受陋規,如果要解決這一矛盾,就勢必要提高官員的收入,而這一點,恰恰又是皇帝最不願去做的事情,畢竟全國這麼多官員,國庫也負擔不起。

不過,對於州縣官喫火耗,皇帝認爲也該有個限度。康熙帝就曾提出一個標準:州縣官,只取一分(10%)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康熙帝的這個表態,無疑將陋規合法化了。

陋規的出現引發了清代官場的“非正式腐敗”,從這個角度來說,不管是一代名臣、民族英雄似乎都和清官絕緣了,在這種大環境下,可以說沒有真正的清官,只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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