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個北京戶口,是很多“北漂”的終極夢想,於是就有人開始打起了“結婚”入戶的主意。不過這裏面涉及的法律問題實在太多,無論是北京人還是想入戶北京的外地人,在使用這個辦法的時候還是要慎之又慎,一旦形成糾紛,解決起來並不那麼容易。

家住順義區某街道的女子陳某是地道的北京人,因爲家庭生活所需,陳某雖然節衣縮食,但還是欠下了一筆債務。爲了償還債務,陳某可謂絞盡腦汁,但因爲自身條件有限,始終不能如願。

2018年,陳某意外結識了與自己年齡相仿的外地男子李某,在攀談中得知,李某多年在北京打拼,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幾年前與妻子離婚後單獨帶着孩子,就想找一個北京戶口的女子結婚,主要是爲了自己和孩子落戶。

這樣的信息讓陳某心有所動,李某表示,結婚都是假的,可以在婚前簽訂一個協議,雙方的財產等都可以公證,而且事成之後,會分批次給付對方30萬元的報酬。這樣的事情簡直不要太好,陳某感覺就像撿到寶,在交流中兩人達成了一致意見。

後來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載明婚後各自生活,在辦理結婚證和公證當天,李某支付陳某15萬元,在孩子落戶北京後,李某再支付陳某5萬元,在李某落戶北京後的當天,兩人離婚,李某支付陳某10萬元。

當然雙方還約定了違約條款,首先是李某沒有落戶北京之前,雙方不得解除婚姻關係,如果違約的話,陳某要以5倍退還李某已經支付的錢款。當然如果是李某的原因導致不能落戶北京,則不退還已支付的錢款,合同終止時,陳某必須無條件配合李某辦理離婚手續。

簽訂協議後,陳某和李某前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然而這份協議書明顯違背公序良俗被公證部門拒絕公證,但因爲雙方都各懷鬼胎,並沒有放棄繼續發展,李某按照約定支付了15萬元。此後雙方各住各的,彼此之間也沒有多餘來往。

但是沒過多久陳某忽然提出異議,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關係。陳某的理由是,雙方毫無感情基礎,是因爲利益而實施的假結婚行爲,明顯違背公序良俗。而且兩人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是可以離婚的。

但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認爲給自己和孩子上戶口的事情並沒有完成,陳某此舉是明顯違反合同的事情,如果萬一要離婚,陳某必須賠償自己的損失,兩人因此不歡而散。陳某並不罷休,遂以上述理由向順義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李某離婚。

庭審中,李某辯稱自己和陳某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行爲,婚姻合法有效。陳某之所以提出離婚,是因爲在婚後以各種名義向自己借錢沒有如願,陳某是因爲慾求不滿提出離婚的。而且兩人所籤協議是在婚內,自己一直在履行,應該是有效的合同關係。

李某還認爲,陳某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自己和其達成協議,但陳某想離婚又不想退還自己已經支付的15萬元本金,應該是一種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詐騙行爲。且陳某毀約在先,應該退還自己的本金及利息,並補償損失費3.8萬元。

看來雙方都不是省油的燈,你貪圖我的錢,我圖你的北京戶口,真是把婚姻當“兒媳”和籌碼,甚至淪爲一場交易,讓人十分齒冷。那麼,在這場鬧劇中雙方的協議有效嗎?法院會判決兩人離婚嗎?李某能夠要回自己已經支付給陳某的15萬元“報酬”嗎?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有法可依嗎?

首先來看看陳某和李某簽訂的這份所謂的婚姻協議,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該判定爲無效合同。我國民法通則也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指令性計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等規定

本案中陳某和李某簽訂協議是基於辦理北京戶口這一目的的一場婚姻交易,但婚姻是不能拿來做交易的,這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兩人之間基於此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但本案中有一個事實是,兩人均爲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且雙方在此行爲中並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當認爲雙方的婚姻關係有效。假如李某堅持不予離婚,陳某還確實需要費一番周折。

然而在案件審理中,雙方均認可登記結婚後並未在一起實質性生活,也沒有任何感情,因此陳某提起離婚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是可以准許離婚的。不過陳某應當返還李某已經支付的15萬元錢款。

據順義區法院2020年12月22日消息,該院日前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並宣判,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陳某和李某離婚,陳某返還李某15萬元。

婚姻不是兒戲,更不是可以交易的“商品”,陳某和李某各有所圖,如果一方堅持不離婚的話,極有可能導致矛盾升級,甚至誘發刑事案件的發生,到時候可不是分道揚鑣那麼簡單,有可能還會亡命天涯,絕非危言聳聽,因此做出這種糊塗決定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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