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守護母親河 長江保護法正式出臺

今天(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長江保護法。這部法律將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形成保護母親河的硬約束機制。

長江保護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爲形成保護合力,法律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爲保護長江水環境,法律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規定了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等。針對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問題,法律明確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針對長江流域非法採砂問題,法律提出,嚴格控制採砂區域、採砂總量和採砂區域內的採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採砂區和禁止採砂期從事採砂活動。

此外,法律還提出加快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等規定,並明確了違法行爲的懲處,以法律武器保護母親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在會上表示,長江保護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基本要求,針對長江流域的特點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特別的制度措施,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規範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動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長江保護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艱鉅。作爲我國第一部流域法律,長江保護法需要統籌協調上中下游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法律之間的關係,沒有可參考的先例,立法難度較大。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點和長江特色的基礎上,長江保護法重點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做好統籌協調、系統保護的頂層設計。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長江保護工作;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要求,建立長江保護工作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河湖長的職責分工;建立區域協調協作機制,明確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開展協調與協作,切實增強長江保護和發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二是堅持把保護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通過規定更高的保護標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強化水資源保護,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防洪減災體系建設,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調度制度,保證河湖生態用水需求;強化水污染防治,嚴格控制總磷排放,加強城鄉污水處理能力建設,強化排污口管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置和水上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落實黨中央關於長江十年禁漁的決策部署,加強禁捕管理和執法工作;強化生態環境修復,對河湖岸線、森林、草原、溼地、重點湖泊、長江河口、重點庫區消落區等實施生態修復,改善和恢復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

三是堅持把握新發展階段、踐行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準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辯證統一關係,毫不動搖地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設立“規劃與管控”一章,充分發揮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的引領和約束作用,通過加強規劃管控和負面清單管理,優化產業佈局,調整產業結構,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倒逼產業轉型升級,破除舊動能、培育新動能,實現長江流域科學、有序、綠色、高質量發展。

四是堅持責任導向,加大處罰力度。長江保護法強化考覈評價與監督,實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建立長江保護約談制度,規定國務院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長江保護工作;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長江禁漁、岸線保護、非法採砂等重點問題,在現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補充和細化有關規定,並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方式,補齊現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實增強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

此外,長江保護法還對長江流域資源調查與監測預警、防災減災與應急管理、信息共享和公衆參與、長江源頭保護、水生生物保護、城鄉融合發展、綜合立體化交通體系建設、港口船舶升級改造、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司法服務保障建設、長江文化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制定出臺長江保護法,爲保護長江母親河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望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積極參與長江保護法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共同打好長江保護攻堅戰和持久戰,確保一江清水綿延後世、惠澤人民。

(總檯央視記者 王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