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是指行爲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爲。那麼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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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法律後果?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韋四強律師解答:

(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爲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

對於一般的無權處分合同,需要權利人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權利人不同意的,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無權處分人需要賠償善意第三人的損失,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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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韋四強律師解析: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爲,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爲,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爲所訂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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