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常山藥業因稱“中國有1.4億陽痿患者”,被罰120萬元

2020年12月29日,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爲“常山藥業”)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以下簡稱爲“河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爲《決定書》),累計處罰120萬元。”

事情始於2018年5月,常山藥業發佈了一條公告稱其一家全資子公司獲得了江蘇食藥監部門頒發的《藥品GMP證書》,該證書認證了生產品種爲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其實就是萬艾可,也就俗稱的“偉哥”。

但該公告引起河北證監局關注的點爲,其文中稱“據統計數據顯示,國內ED(注:勃起功能障礙,又稱陽痿)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其中有30%接受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受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元級別,市場空間廣闊”。

根據2016年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我國男性人口基數約爲7.08億,按照常山藥業的說法來推算,在不排除未成年男性的情況下,每5名男性中,就有一名陽痿患者。公告公佈後的短短兩天,常山藥業的股價連續兩日大漲,漲幅超過20%。

儘管常山藥業的相關負責人回應到,該數字不存在故意誇大事實,該數字的主要來源爲國信證券2014年5月底發佈的相關研究報告,公司證券部通過網絡檢索取得並節選了其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描述。

但這也側面認證了常山藥業是通過互聯網公開渠道檢索到證券公司研究報告後,選擇性引用部分數據,未註明數據來源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存在不準確、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爲發生錯誤判斷,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因此,常山藥業還是在七天後後收到了河北證監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爲《告知書》):

常山藥業貿然選取相對較大的數據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稱國內ED的患者人數約1.4億人,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爲產生誤導。決定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60萬元;對公司董事長高樹華、董祕吳志平給予警告並各處30萬元罰款。

自此,常山藥業的股票也開始迅速下跌,自公告的24個交易日之後,股價已下跌41%。

收到《告知書》後,常山藥業開始了與河北證監局的“拉鋸戰”。《決定書》公佈了常山藥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的過程。

常山藥業董事長、總經理高樹華,及常山藥業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吳志平提出了五點申辯意見:

國信證券《抗ED藥物專題研究》的數據是最可信的,也與事實情況一致,不構成誤導性陳述。此前的《告知書》沒達到相關法律的“重大性”標準,且涉案披露內容並不足以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根本影響。常山藥業沒有故意或過失引導投資者。高樹華、吳志平已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即使認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爲構成誤導性陳述,《告知書》的處罰過重,常山藥業沒有違規的主觀故意、違規情節輕微、在第一時間發佈《補充公告》,請求不予或減輕行政處罰。

常山藥業的申辯可以總結爲一句:我不覺得我做錯了,而且就算我錯了,你罰的也太狠了。

但河北證監局並沒有“買賬”。《決定書》公佈到:

1. “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已構成誤導性陳述。

2. 公告所披露的內容符合“重大性”標準。

3. 當事人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

4. 當事人,不應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因此,河北證監局規定,依舊按照此前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的處罰決定:

一、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高樹華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吳志平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處罰依據爲: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常山藥業直接對第三方的研究數據進行部分援引,沒有披露信息來源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使信息處於不準確、不完整的狀態,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爲發生錯誤判斷。

另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九條,應當認定爲誤導性陳述。

對於高樹華、吳志平的處罰則是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高樹華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志平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河北證監局還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的根基,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全面溝通的橋樑,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

最後,河北證監局表示,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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