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對其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相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產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處、扣押、凍結、沒收,公民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爲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礙,當損失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劉某有兩個兒子,孩子長大成人後各自修建了新房,兒子也相繼結婚,但全家人生活在一起,經常因爲一些小事吵得不可開交,於是劉某決定分家,兒子們所居住的房屋歸個人所有,家中存款總共11萬餘元,劉某外出打工賺得2萬元,劉某長子和次子打工各得5萬餘元,劉某認爲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獲得收入爲家庭共有財產,欲將所有財產平均分成三份,該分配方式兒子表示不同意,認爲他們各自所得爲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不應進行分割,三人爭執不下,訴至法院解決,經當地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劉某兩子所得爲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劉某擬將家庭全部財產平均分成三份進行分家,該分家方式遭到兩個兒子的強烈反對,其認爲兩人的工資所得爲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對薄公堂,根據司法實踐,張某兩子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獨自勞動所得的財產爲個人財產,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範疇,應由兩個兒子分別享有,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劉某兩子所得財產爲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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