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盪的2020年終於過去了,大家都帶着新的憧憬迎來2021。而今年,歷時5年編纂的《民法典》要實施了,此前的《婚姻法》等都直接廢止。《民法典》法規內容覆蓋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成家立業。其中涉及到房產的,有居住權、房屋抵押也可過戶、通過中介買房禁止跳單、小區共有收益屬業主等。

《民法典》最新提出一個概念:居住權。第366條規定,房主可以根據約定或者遺囑,爲自己名下的房子,給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對他人的住宅,享受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產權人可以給任意的人通過合同或遺囑的手段設定居住權。這個體現了房產的居住屬性,但也讓部分房子失去商業價值,因爲設定了居住權買家也不能搬進來。

所以對於購房者來說,居住權雖然是個利好,但如果要買一定要在交易前查清楚,房子是否被設立了居住權。居住權跟租賃差不多,都是買賣不破租賃,業主換人了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執行和居住權。所以買二手房的話,一定別買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

還有個大家都知道但必須明確的規定,就是住宅70年產權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但需要繳納一筆費用。至於繳納費用是多少,《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如果是商住或商辦類物業,產權到期後還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還有個非常重要的改變是關於房屋交易的,現在很多人買房賣房都要找中介。《民法典》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出臺這個規定是避免有的買家爲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中介人已經完成的中介服務,而後與賣家訂立合同。所以《民法典》明確,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當然如果沒有這樣確實是沒成交,那就不用支付了。

關於家庭財產,如果丈夫在外面找小三並給她買車買房,這侵害了妻子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妻子有權要求小三返還財產。方法有起訴小三,認定贈與行爲無效;或起訴丈夫離婚,要求丈夫淨身出戶,因爲丈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等,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

最後如果婚前父母出資幫子女買房,如果沒有事先訂立書面或公開字據約定,婚後在房本上加上對方名字,離婚時視爲共同財產;如果沒加名字,視爲個人財產。不過這條規定可操作空間太大了,比如要離婚時偷偷跟父母補上字據,畢竟房價那麼高,小資家顯示一線城市動輒6萬/平方米,爲了房子大費腦筋的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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