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加強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流程管理規範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活動》文件發佈,對執業要求規範提出了監管要求,隨後2020年5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以及《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準則》進行了修訂,標誌着監管層對該業務合規方面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

在2020年,共有五家券商因研究報告涉嫌違規遭受監管處罰,中泰證券便是其中“壓軸出場”的一個。

中泰證券研報被“點名”引發熱議

2020年12月26日,山東證監局向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證券”,600918.SH)下達行政監督措施決定書,責令中泰證券就以下問題進行改正:

“在製作和發佈關於史丹利農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史丹利“,002588.SZ)的研究報告《轉型農業服務商,打開成長新空間》過程中,未能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未對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覈實,導致該研報內容出現重大錯誤,客觀上傳播了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對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機委託監控預警事項未及時有效處理”等。

關於此份研報涉嫌違規的具體情況,《投資者網》已致電山東證監局進行查詢,山東證監局回應稱,暫時不能就此給予答覆。

據《投資者網》瞭解,被行政監督措施決定書“點名”的《轉型農業服務商,打開成長新空間》這份研究報告,於2020年5月6日由中泰證券分析師謝楠發佈。

據其他媒體報道,該研報中最主要的爭議部分在於“史丹利農業服務公司已經在東北、內蒙、山東和河北等地成立9家合資公司,流轉50多萬畝耕地,擁有庫容50多萬噸的糧倉,可實現產收銷一體化”,此前,早有投資者就此對史丹利進行問詢,史丹利方面也證實研報中此部分信息參考源爲公司前年度公開披露的信息。

但是由於史丹利官方並未對數據做出更新與年份標註,導致了分析師直接引用。史丹利作爲上市公司,是否對此份研報涉嫌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尚待後續監管層進一步明確。

券商研報與公司財報部分內容如出一轍

通常來說,作爲一份第三方研究報告,本該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去分析,具備邏輯通暢、思路清晰、有理有據等特點,不應當被公司年報帶着跑之嫌。

由於此次事件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和熱議,《投資者網》將史丹利2019年年報與謝楠研究報告進行了交叉比對。

在中泰證券的研究報告中,分析師謝楠列舉了史丹利具備的6點競爭優勢:1. 精準營銷帶來可觀收益。2. 銷售型人才體系,激勵機制完備。3. 產能與渠道遍佈全國,突破傳統銷售半徑。4. 農業服務推陳出新。5. 新產品持續推出,爲拓寬市場提供動力。6. 現金流充裕,具備“轉型爲農業服務商”的資本實力。

當《投資者網》查閱史丹利2019年公開年報時,卻發現部分內容有如出一轍的熟悉感:在史丹利2019年年報中,在公司自我宣傳色彩較重的“核心競爭力分析”板塊部分,分別按順序涵蓋了公司的品牌優勢、營銷優勢、農業服務優勢、產能佈局優勢、產品優勢、技術優勢以及管理優勢。

謝楠的研究報告中“精準營銷帶來可觀收益”的部分,“使用的廣告語深入人心”以及“公司註冊商標數量”等論點,與史丹利2019年年報中對自家品牌優勢的核心競爭力分析部分表述的論點大致相同。

在謝楠的研究報告中對營銷體系優勢的探討中,分別提到“經銷渠道結構由三級優化爲兩級,進行扁平化管理”、“成立專門針對南方經濟作物的南方團隊”、“終端村級經銷網點數量增至10萬多家”等方面,而以上論點也皆全句出自史丹利年報中的對於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分析部分。

投資者、研究員觀點莫衷一是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與史丹利年報中競爭力分析部分存在高度雷同,但中泰證券謝楠的這份研究報告也就行業、產品、供需等方面給出了詳盡的數據及分析。

不過,有投資者對券商研究報告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如此“異口同聲”表示不滿意。

“如果券商研究報告的看多邏輯,與被研究公司的年報中自我宣傳成分居多內容,例如‘核心競爭力’的分析邏輯如此雷同,那投資者看研究報告還有什麼意義呢?豈不是隻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就足夠了?”接受《投資者網》調研的一位老股民表示道:“可能我說的話多少有失公允,但是希望券商的研究報告能以專業、客觀的態度,從正反兩面的視角去分析一家公司,而不是分析師單純被公司的財報‘指引’從哪些方面入手去寫。”

不過,部分一線的券商從業人員認爲,當前市場就此事的批評有些不講道理。

一位券商分析師對《投資者網》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做一份研報的過程中,除了公開財報以外,針對被研究公司本身的信息來源渠道偏少。投資者覺得‘研報像年報’將影響賣方的專業性,但不參考公司年報的研究報告就能專業嗎?”

他進一步指出,“作爲上市公司,史丹利沒有實時更新數據就專業嗎?最近監管也對信息披露做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如果公司披露有了更進一步的提高和完善,我們(分析師)或許也能更好去提升研究報告的內容。”

他認爲,如果中泰證券的這份研究報告只因前述原因涉嫌違規的話,監管層應該對史丹利農業、中泰證券各打五十大板。他表示:“不知後續史丹利是否會收到相應處罰,作爲上市公司,無論是財報還是官網,任何性質的信息披露都應該做到及時更新。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應披盡披’、合法合規,分析師僅從信息披露中提取公司自身信息或許就不會跑偏。”

另一名與中泰證券密切相關的分析師在接受《投資者網》的採訪時也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拋開這次事件本身,分析師針對公司做研究報告時還是應該有選擇的參考公司財務報表。引用與否或引用多少是分析師自己的選擇,但不參考公司年報一定是不負責的行爲。”

針對此次事件,《投資者網》向中泰證券董祕辦進行求證,但並未得到公司回覆。(思維財經出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