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拿着自己存款11萬元的存摺去銀行存款卻被銀行拒絕時,你是不是欲哭無淚?是不是覺得被銀行黑了?是不是十分的憤怒?

廣州老人陳伯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1999 年年底,陳伯在某銀行的存摺中最後一次存入 2.6 萬元,存摺裏顯示存款餘額 116703 元,然後存摺找不到了。在2016 年搬家時又找到這個存摺。從 2017 年開始,陳伯多次拿着存摺去銀行取款,均被銀行告知這個存摺已經在2000年掛失銷戶,銷戶前餘額爲是703元,賬戶已註銷無法取款。陳伯的存摺是先被掛失後銷戶,只是存摺原件並未收回銷燬,但銀行系統中已無此賬戶。更重要的是,陳伯的存摺已與銀行卡關聯綁定,卡折資金通用,不能僅憑存摺流水證明餘額。

陳伯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於是陳大伯決定起訴銀行,廣州天河法院近日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 116703 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判決後,銀行依法履行了義務。

從上面的整個案件看,雖然銀行敗訴、陳伯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但卻有三大因素值得思考和借鑑:

第一大看點,雖然最終法律判決銀行賠償陳伯的11萬元存款本息,但並不代表着銀行就是想黑陳伯這筆錢

銀行之所以輸了官司並賠償了陳伯的存款責任,是因爲法院審理後確認了陳伯的存款行爲,並根據存摺的記錄明確了最後的存款金額,並形成和認定了這一存款的證據鏈:

1996年陳伯在銀行開立存摺,陳伯換折後從1998年到1999年一共產生了53筆流水。最後一筆是存入2.6萬元,存入後的餘額爲116703元。再然後就沒有發生過存款和取款的過程,這就意味着存摺顯示的存款餘額應該是存在的。

看到這裏,是不是很多人應該認爲是銀行想黑陳伯這筆錢呢?是不是銀行故意不認賬這筆存款了呢?實際上並不能得出這一結論。恰恰相反,陳伯的存款事實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關鍵的漏洞是陳伯的存摺已與銀行卡關聯綁定,卡折資金通用,不能僅憑存摺流水證明餘額。

這一點具有明顯的漏洞,即銀行存摺的資金是可以通過銀行卡轉款和支付使用的,但存摺上的數據並沒有發生變化,特別是如果存摺持有人沒有去銀行補登時,這種現象就會大量發生。

但銀行恰恰在這一點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陳伯通過銀行卡的轉賬和支付資金證據,而且銀行說的2016年賬戶銷戶、而且銀行賬戶上餘額爲703元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從而導致銀行的敗訴。

因此,從案件本身銀行的敗訴和賠償,並不能證明銀行就是想黑客戶賬戶的資金,但銀行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正確是導致官司敗訴的根本原因。

第二大看點,這一判決的結果說明銀行在檔案管理上確實存在非常大的漏洞,正是這一漏洞將自己的過錯變成了存款賠償的責任

銀行爲什麼無法自圓其說?爲什麼不能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銀行的檔案管理存在巨大的缺陷是根本的原因。

一般而言,銀行之所以讓人們信任並具有“三鐵”即鐵賬本、鐵算盤和鐵數據的聲譽,根本的原因在於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和檔案資料的長期保存,因此任何的糾紛都以證據說話並提供足夠的證據,從而提升了說服力和完整的證據鏈。

但這一判決卻體現出這家銀行檔案管理的漏洞併爲自己難以提供完整的證據鏈進行證明。

從相關的報道可以看出,銀行稱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燬。這是銀行檔案管理的最大漏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爲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爲10年和30年。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是30年,客戶取款原始憑證屬於至少應該保存30年會計憑證。

同時規定需要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有:開銷戶登記簿;客戶掛失申請書、掛失登記簿、補發憑單(卡)收據;賬銷案存的清單或資料;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銷燬清冊;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及扣劃書;己用憑證、賬簿登記簿;會計系統數據移植日的所有會計檔案;會計初始環境文本、基礎數據維護修改有關記錄、文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檔案。

因此,銀行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存款、取款、轉賬依據,並在2016年將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銷燬是導致自己難以贏得官司的主要原因。從這一意義上講,陳伯並不一定對,但銀行無法證明自己對,法院只能認定陳伯是對的。銀行只能喫下自己管理漏洞的苦果。

第三大看點,銀行的整個解釋缺乏專業性,併爲自己並不專業的行爲付出了代價,這是銀行應該反思和檢討

很多人覺得銀行的工作非常簡單,數一數錢、記個賬,然後就下班回家,工作環境好、收入還高。但實際上,銀行的工作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工作,要求的專業性非常強。特別是在遇到業務糾紛、業務差錯處理等突發情況時,專業能力就決定了事件最後發生的結果。

而在陳伯這件事情上,銀行工作人員的專業性受到非常大的質疑,起碼是非常不專業的,這也是造成銀行賠償陳伯存款的原因。

一是銀行在法庭上稱,銀行系統在運行過程中會經過數次的數據移植,在這個過程中就很可能因爲陳伯的存摺是已經掛失,長期在掛失中被銷戶。這一點有兩大漏洞:第一大漏洞是數據移植是正常的,但移植不能成爲數據缺失的理由;第二大漏洞是說陳伯的銀行賬戶長期掛失被銷戶,到底是被銷戶還是主動銷戶?如果是被銷戶那麼餘額700多元的現金又去了哪裏?而長期掛失的掛失依據又在哪裏呢?

二是銀行稱,在銀行2000年數據移植時不一定會把之前的流水記錄一併移植,只移植了最後一筆的掛失及銷戶記錄。這裏漏洞在於,銀行的數據移植一般會將移植數據年份以內的數據全部移植,不會出現不一定移植的情況。即使數據在移植的年份以外,部分數據銀行系統裏沒有,在面對客戶的存摺時,銀行應當能夠拿出辦理業務的會計傳票或者賬戶資料證明客戶取款、轉賬或者掛失、銷戶,現在銀行完全拿不出任何證據,法律的天平自然向客戶證據傾斜。

三是銀行說客戶掛失了,但是卻拿不出掛失的證據,顯得專業能力不足。客戶不論存摺、存單還是銀行卡掛失,在動用資金前都必須補發新憑證。掛失的存摺不可能直接銷戶,存摺補發後把賬戶裏的資金轉移到新存摺上,賬戶存款餘額爲零時纔可以銷戶。而銀行缺乏掛失、補辦存摺、取款的證據,僅僅說客戶掛失是沒有說服力的。

最後法院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而且本案的受理費由銀行承擔。銀行履行了對陳大伯的義務。對銀行來說是一個教訓,銀行理應對客戶的存款負責,證據鏈和檔案的管理是銀行的責任,這一點必須清楚。(麒鑑)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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