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敲定!短期健康險明確不得保證續保,不合規產品將停售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13條,從產品設計、續保、銷售、理賠、停售等方面,規範短期健康保險經營管理行爲,明確短期健康險不得保證續保,嚴禁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進行銷售,要求保險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賠付率,並嚴禁隨意停售短期健康險。

嚴禁“短險長做”

《通知》所規範的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爲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在規範產品續保方面,《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爲“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本產品保險期間爲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不得設定虛高保額

在規範產品設計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爲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範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

嚴禁隨意停售

在規範產品銷售方面,《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範銷售行爲。保險公司應當以合理方式引導保險消費者完整閱讀保險條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

同時,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覈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此外,嚴禁保險公司通過隨意停售保險產品,彌補其因激進經營造成的損失,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產品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工具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併爲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同時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轉保建議。

根據《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建議消費者不應僅看價格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則體系,壓實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督促保險機構規範業務經營行爲,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針對消費者選購健康保險產品提出了兩點建議:

01

一是建議消費者在選購健康保險產品時認真閱讀產品條款,並重點關注產品的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對於費用補償型的健康保險產品來講,其責任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重複理賠,建議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時重點關注保險條款相關情況,不建議重複購買此類產品。

02

二是建議消費者合理購買健康保險產品。短期健康保險的特點是期限短,年輕的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價格會比較便宜,但該產品也有自身的侷限性,比如,消費者因健康狀況變化導致醫療費用風險增加,消費者再次購買產品的價格會升高,同時也會面臨產品停售情況。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健康保險產品時,不僅要關注產品的價格,還要關注產品的長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記者朱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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