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35年獲判無罪,現年82歲的程善貴仍在爲他的國家賠償官司奔走。 本文圖均爲 受訪者 供圖

申訴35年後改判無罪,曾因鄰里糾紛獲刑的82歲安徽老人程善貴仍有一樁未了的心事。1月27日,他向安徽金寨縣人民法院(下稱“金寨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已於近日正式獲得受理。

安徽金寨縣法院2020年12月30日出具的受理程善貴國家賠償案通知書

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金寨縣法院經審查認爲,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於2020年12月30日決定受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因一起普通鄰里糾紛引發的“毆打事件”,程善貴被判有罪,他就此走上了35年的漫長申訴路。直至2018年10月,金寨縣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79歲的他最終被認定爲無罪。

無罪之後,程善貴曾向金寨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並要求消除案件影響,恢復名譽。金寨縣法院當時以案件發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爲由,不予受理其申請。

2019年10月20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裁定撤銷金寨縣法院此前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並要求該院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

因鄰里糾紛獲罪,申訴35年改判無罪

1983年8月26日,44歲的安徽金寨縣長茂小學教師程善貴因故意傷人被逮捕。

該案緣起一場舊日的鄰里糾紛。1982年7月29日上午,程善貴次子挑水路過程善貴堂弟程善芝家田埂時,水桶碰到了稻秧,兩家遂發生爭吵,撕打起來。糾紛的結果是程善芝頭部出血,在醫院住了兩個多月。對於撕打的過程,雙方各執一詞。糾紛發生一個月後,金寨縣公安局決定對程善貴行政拘留15日,並由其負責程善芝的醫藥費。

一年多後,程善貴卻因這起糾紛被逮捕。1983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又因其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被害人持械故意傷其身體,捱打致傷竟遭拘留、罰款”,並且“強行將全家搬進長茂小學,侵佔校房一間半”,同時判其犯誣告陷害罪和擾亂教學秩序罪。三罪並罰,程善貴一審獲刑12年。

一審判決生效後,程善貴被轉到當時的安徽第二勞改支隊服刑。後來,程善貴不斷申訴,稱並未打人,傷者系自己摔倒致傷。

1985年,金寨縣法院再審此案,以“定性不當”爲由撤銷了程善貴的“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了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

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兩年的程善貴獲釋。他不服再審判決,繼續上訴。直至2011年,金寨縣法院以“證據不足”改判其無罪,但程善貴對這份無罪判決並不滿意。他認爲,程善芝頭上的傷並不是他打的,“疑罪從無”並不足以還其清白。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審判監督庭對程善貴案進行調查,一個月後,六安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無罪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此後,重審擱置了近5年之久,檢方曾數次給法院回函,稱案卷“無法調閱”,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而金寨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卷宗丟失了,找到就開庭。”

直至2018年10月,金寨縣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最終認定程善貴無罪。無罪判決書顯示,金寨縣法院認爲,現有證據難以證明程善芝頭部外傷系程善貴毆打所致,因此原審認定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申請國家賠償幾經波折

改判無罪後,程善貴向金寨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主張賠償金額合計約123萬餘元,並要求消除案件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019年5月31日,金寨縣人民法院以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爲由,將申請駁回。

金寨縣人民法院認爲,程善貴被錯誤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始於1983年8月,1985年7月就予以釋放。而《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因而程善貴案並不適用。

澎湃新聞注意到,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對於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也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不過,對於侵權行爲終止的結點,程善貴和金寨縣法院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善貴認爲,自己直到2018年被宣判無罪後,纔是真正獲得清白和“自由”。

在首次申請賠償被駁回後,他又向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19年10月20日,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六安中院認爲,對程善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應當賦予其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根據相關規定,該案應按照1995年以前的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處理。”

六安中院出具的決定書還指出,金寨縣法院應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此後,磋商的過程又持續了一年多。程善貴告訴澎湃新聞,他與金寨縣法院前後進行了十次磋商。

談話筆錄顯示,程善貴一直堅持要求法院適用《國家賠償法》解決,當磋商進行到第十次時,已經是2020年12月,金寨縣人民法院當時提出,願意補償程善貴各項請求約36萬元。但對這一金額,程善貴表示不同意。

程善貴說,蒙冤入獄對自己和家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在磋商期間,程善貴曾於2020年4月2日向金寨縣法院重新提出賠償申請,主張賠償金合計約298萬餘元,其中包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26213.04元、律師費等申訴費用78600元、賠償限制人身自由716天的賠償金226213.04元、農林業損失30320元、補發工資212760元、賠償110平方米房子的價值176萬元和賠償已支付的房租35萬元等9項。

8個月後,金寨縣法院正式受理程善貴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金寨縣法院經審查認爲,程善貴的申請符合立案條件,並於2020年12月30日決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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