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村婦罵人9年後被判刑,諸多疑點需要釋明

當地法院當及時以案說法、以案說理,釋明9年後判決罵人構成犯罪的正當性、必要性。

據報道,“鄭州一村婦因罵人在9年後被法院判刑六個月”一事引發關注。

判決書顯示,劉培花的丈夫李根生爲當地村主任,與村民李都成有矛盾。2007年10月1日,當李都成僱人耕地時,劉培花等人以犁住墳地爲由辱罵、恐嚇、攔截甚至毆打耕地人。2012年,在李根生支持、縱容下,劉培花先後多次在公共場合辱罵李都成,還辱罵了支持李都成的村民,“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性質惡劣。”

但是,罵人事件之前沒有得到追究,直到2019年4月19日,李根生等人被偵查機關以“涉黑”予以抓捕,波及劉培花。2020年,一審判決劉培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6個月。

2007年、2012年兩次被指控的“罵人”,距離被追究已經超過13年和9年,時隔如此之久去刑事追究一般不被認爲是很嚴重的罵人行爲,難免讓人疑惑。這就需要專業化的釋法,用以墊平專業司法和公衆樸素正義觀之間的落差,也才能把公衆心裏的問號拉直。就像劉培花說的,“不能因爲我丈夫犯了罪,就也把我關進去啊”,公正的司法審判應該讓劉培花心服口服。

首先,像劉培花這樣的“罵人”,是否夠得上“尋釁滋事罪”的入刑門檻?刑罰作爲一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嚴厲法律懲罰手段,應該保持其謙抑性,特別是“尋釁滋事罪”本身的內涵和外延相對模糊,更需要嚴格釐定入刑的適用,以避免混淆了普通的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邊界。

事實上,“兩高”發佈的司法解釋,就明確對尋釁滋事罪狀中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門檻做出了限定。不是所有“追、攔、罵、嚇”都是犯罪,它們必須要達到以下的條件:“多次”辱罵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辱罵;侵害對象是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劉培花罵人有沒有造成與“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致人精神失常”等情節相當的惡劣社會影響,以至於需要動用刑事懲罰手段?這個事實首先就需要調查釐清。

其次,從證據上說,因爲罵人的事時隔久遠,很多客觀證據已經湮滅,也難免出現了證人證言的記憶不清。比如,本案的25位證人中有4人指控劉培花參與了辱罵,其餘21人沒有提到其罵人;而劉培花堅持自己沒有罵過人。

應該說,村婦罵人9年之後被判刑,有不少蹊蹺,公衆有很多問號。所以,希望當地法院能以案說法、以案說理,及時釋明9年後判決罵人構成犯罪的正當性、必要性。這既是普法,也是爲了讓司法判決經得起圍觀。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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