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天《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發佈了,有網友戲稱,這是給鄭爽量身定做。但客觀說,裏面涵蓋面很廣,也並沒有單獨把代孕拿出來說事。

條例內容很多,我在這裏給大家劃一下重點。

酒駕,交通肇事等常見惡行被單獨列舉禁止

首先,無可爭議,最應該關注的就是第八條裏禁止行爲。可以看出來是在違法行爲裏,單獨列舉了一些出來,藝人們經常犯的錯,類似酒駕,這不僅想起高曉松,當年著名酒駕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酒駕這個規定裏,並不是一酒駕了就會面臨懲處,而是需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才能構成,但是到底什麼程度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呢?畢竟明星們本身知名度就很高,這還需要進一步實踐中挖掘了。

首次把假唱,假演奏明確爲藝人劣跡行爲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明文提出了不能假唱,假演奏,這讓我想起當年薩頂頂假唱拿錯話筒,還有黃齡最近也因爲懷疑小年夜假唱被網友熱議,這下多少明星會因爲假唱翻車呢?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更被約束

個人認爲,對於消費者而言,最值得稱讚的是其中明確規定了,藝人不能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規定,用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方式來欺騙,誤導消費者。

要知道,有多少明星代言三無產品的微商,暴雷的p2p,虛假的保健品,說的信誓旦旦,騙了自己的粉絲,代言費一收就不管後續。

概括性兜底條款,一切違法違規行爲都是劣跡

而不少人關心熱議的老賴之子周震南,鄭爽代孕,蔣勁夫家暴雖然沒有被直接提及,但是其實也囊括到了,其他違背法律法規,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中,這等於是有一個概括性的兜底條款。

處罰到期後,申請還能復出

懲處上,劣跡藝人會被一年到永久的聯合抵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聯合抵制期屆滿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是可以恢復演出的。也就是說並不是一旦成爲業劣跡藝人,就都終身不能演出。

這點也是最引發網友爭論的點,基本上分成兩個派別

有人認爲,應該給復出機會

但是也有人認爲,如何復出太不夠明確,堅決反對給劣質藝人任何做明星的機會。

其實,看到這些的規定,非常感慨,不用多說,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更何況是公衆人物,但是有時候真覺得,我們真的對不少明星太寬容了。難道沒有這些規定的時候,他們違法,他們酒駕,他們虛假代言,他們就還可以繼續賺錢嗎?這真是不可思議,這錢是不是賺的也太容易了點。

要知道多少行業,是要查徵信,是要查無犯罪記錄證明,難道賺錢這麼多的公衆人物反而不需要嗎?

作爲公衆人物,吸引着粉絲,一舉一動很容易帶來影響,本身應該有更高的要求,有代表作用纔對。

目前細則裏,並沒有細化,終身禁止演出的場景有哪些,但是個人認爲,類似酒駕,家暴,虛假代言,代孕,吸毒這些本違反法律法規的場景,難道還要給二次機會嗎?真大可不必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