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政務網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據悉,原《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2月14日到期。2020年10月,天津市住建委曾結合天津實際情況,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社區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就重新修訂的該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最新公佈的《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原來相比,其中進一步完善了使用範圍,並着重增加了應急餘額不足時緊急情況的處理、增加資金使用透明度、業主對應急資金使用存在異議情況的處理等內容。

完善適用範圍

因在實際工作中,涉及屋面、外檐對其是否存在局部損壞,及電梯、排水管道是否屬於突發情況無法準確判定,且局部屋面、外檐維修無法徹底解決漏雨問題,故刪除關於“局部”、“突發”的表述。

增加應急餘額不足時緊急情況的處理

當發生電梯故障、消防設施嚴重損壞危及業主住用安全的緊急情況且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餘額不足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居(村)民委員會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共同查勘、協調處理,召開街鎮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維修方案並立即組織維修。超出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餘額部分的維修費用,可以不經過受益業主表決同意,維修後直接從受益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戶中核減。

增加資金使用透明度

爲進一步增加應急資金使用透明度,在原有公示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發佈公示信息

增加業主對應急資金使用存在異議情況的處理

結合我市應急資金使用中存在的信訪情況,明確了業主反映信訪訴求渠道、異議覈實主體等,爲辦理信訪提供了有力支撐。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並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處理。

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財政局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社區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已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是指從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管理產生的增值資金中結轉的資金。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用於已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的維修。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物業項目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各區住房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賬務管理及資金存儲、結息等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並結合屬地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相關監管措施。

各區財政局負責對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管理經費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審計局負責對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按照統一監管、項目統籌、專款專用、量入爲出、應急高效的原則,在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細賬戶餘額內合理申請使用。

第六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用於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應急維修,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一)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電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設備監控系統、圍牆、大門損壞,局部道路破損、塌陷,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緊急維修項目。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費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外。

第七條 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爲申請人;無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爲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八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根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情況向區住房建設委提出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申請。

(二)開工確認。區住房建設委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到項目現場進行查驗,對屬於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予以確認。查驗人員不少於2人。

(三)組織維修。申請人應當及時委託或者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維修。

(四)驗收結算。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組織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共同簽署驗收報告。

工程驗收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審價後,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委提交工程結算劃款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的,區住房建設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到項目現場查驗、確認後,撥付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查驗人員不少於2人。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工程結算劃款手續。因客觀原因導致未按時辦理結算劃款的,可以酌情延長結算期限。

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並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處理。

第九條 當發生電梯故障、消防設施嚴重損壞危及業主住用安全的緊急情況且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餘額不足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居(村)民委員會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共同查勘、協調處理,召開街鎮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維修方案並立即組織維修。超出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餘額部分的維修費用,可以不經過受益業主表決同意,維修後直接從受益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戶中核減。

第十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申請人及時申請維修。申請人不及時申請維修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搶修,工程經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驗收合格後,搶修費用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機制。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鼓勵申請人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工程竣工後,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審價單位對維修工程決算進行審價,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工程結算前向業主公示該物業項目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期7日。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發佈公示信息。

第十三條 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補建後,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在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過程中,如遇突發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排除妨害。

第十五條 利用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相關收益,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議補充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區住房建設委應當以物業項目爲單位,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檔案並立卷存檔,永久保存;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檔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18號)同時廢止。

來源: 天津政務網、天津廣播

新媒體編輯 徐丹

新報精華文章導讀火到“爆”!天津這個景點你來感受一下……明日陣風可達8級!冷空氣來“拜年”了,返程天氣是這樣的天津過大年| 春節“年”上情人節,大家都這樣玩…虐到你了麼?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