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人格尊嚴越來越“值錢”|澎湃社論

  評論君說

  在一個法治社會,公民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同樣“值錢”,並將越來越“值錢”。

  關於國家賠償,又有新司法解釋出爐。3月25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於4月1日起施行。

  對冤錯案等國家賠償案件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首提“精神損害賠償”。2014年,最高法制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推動了精神損害賠償走進現實。

  但正如最高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指出,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實施以來,因缺乏較爲明確的規範意見,實踐中對於該條款的適用存在一定爭議。

  其一是規範過於抽象。《國家賠償法》雖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寥寥數語,不夠具體;《意見》雖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前提條件和構成要件,要求依法認定“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但也只是較爲原則性地作出規範,實踐中主要靠司法機關自由裁量,可操作性不強。

  其二是賠償標準偏低。根據《意見》,“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這一規定雖然具體,但較低的“天花板”,影響了受害人獲得國家救濟的力度。

  隨着近幾年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五週(周繼坤等五人)、張玉環案等一些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及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廣受關注。在審判實踐中,部分案件對《意見》的參考標準亦有所突破,這體現了隨着我國法治建設深入推進,國家賠償制度的不斷完善。

  最新出臺的《解釋》,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並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後果的客觀情形。“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受害人經鑑定爲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爲造成嚴重後果。這擴大了認定範圍,有利於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另一大亮點是提高了賠償標準。根據《解釋》,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從35%到50%,精神損害賠償比例大幅提高,甚至還留有“酌定提高”的富餘空間,這將爲平反冤錯案和救濟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一個法治社會,公民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同樣“值錢”,並將越來越“值錢”。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有利於撫平冤錯案當事人的心靈創傷,彰顯法治的精神和人權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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