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發文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任職:將依法實施備案管理

今日,央行公開發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董監高規定》),意在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和管理,促進公司穩健運營。

央行強調,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具有業務類型廣、機構數量多、關聯性高等特點,其董監高的金融專業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和合規經營理念,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機構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董監高規定》充分借鑑國內外相關監管理論與經驗,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任職管理、備案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這有助於促進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動穩健運營,更好保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從具體內容來看,《董監高規定》包含5章29條,5大章節分別包括總則、任職條件、任職備案、監督管理及附則。《董監高規定》按照人員適當性原則,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明確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應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技能、經驗和知識,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範兼職、代爲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爲。同時,《董監高規定》明確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任職條件章節中,對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人員的具體條件進行明確,包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紀工作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等要求。同時,《董監高規定》強調,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監督管理方面,《董監高規定》也給出詳細要求。其中提出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重大風險隱患,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認爲其不適宜繼續履職的,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調整。

下一步,央行強調,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備案管理,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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