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小區內,業主安裝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河南商報記者時碩/攝

編者按

新能源汽車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2020年,國內新能源汽車銷售136萬輛,今年第一季度銷售量更是大幅增長。具體到鄭州,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超過10萬輛。

提起新能源汽車,充電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近年來,國家、河南省、鄭州市層面,對於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都有相關的配套政策出臺。但目前,充電樁的安裝與發展,在最後的落地層面,依然顯得比較困難。

充電樁的安裝難在哪兒?政府部門下一步有哪些規劃?即日起,我們推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之困”系列報道,剖析充電樁安裝的難題與出路。

河南商報記者張逸菲

不限號、使用成本低、國家大力扶持……各種優勢疊加的情況下,新能源汽車目前已成爲越來越多購車消費者的心頭好。

但在這些利好的背後,充電方不方便,也成爲制約消費者買新能源車的一大瓶頸。雖然充電設施的問題得到了國家、省、市等各個層面的重視,但目前,在最後的落地層面,依然存在較多難題。

近日,不少鄭州市民向河南商報反映,自己想在小區裝充電樁卻被阻攔。甚至,已有鄭州市民要走法律途徑來解決。

鄭州市民想買新能源車,卻被物業告知不能安充電樁

上週末,鄭州市民溫先生與妻子趙女士看中了一臺新能源汽車,拿出銀行卡付款前,趙女士給物業方打了個電話,諮詢安裝充電樁的事。

物業方的回覆像是潑了一盆冷水,澆滅了夫妻倆買車的心。

“想要安裝自用樁,需要獲得小區物業的同意,再拿着同意書去供電單位申請報裝。”溫先生說,“但我們小區物業不同意安裝,理由是怕安裝後,用電負荷過大,存在安全隱患。”

4月12日上午,河南商報記者來到溫先生夫妻倆所在的小區鄭州市中原區的新蒲花園1號院,小區一共5棟樓,均爲20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有地下兩層,負一樓是地下室,負二樓是停車場。

趙女士介紹,小區雖然在2016年交房,但早在2006年左右就開始動工。2019年前後,夫妻倆入住了該小區,購買了一個私家車位,兩人想在這個車位靠牆處安裝一個自用樁。“我們諮詢了供電單位,人家說符合標準,只需要物業方同意。”

河南商報記者來到地下停車場發現,負二樓層高並不高,在1、2、3號樓的停車區域,一共發現6個自用樁,其中一個自用樁正在對汽車進行充電,證明可用。這6戶業主,難道是拿到了物業方的同意書?

“物業方說,這6家安裝自用樁,並沒有通過他們的同意,且他們也不知是怎麼回事。”趙女士很疑惑。

各物業方回應:用電負荷大、存在安全隱患

河南商報記者來到新蒲花園客服中心辦公室,物業方張經理不在現場,在電話中,她告訴記者,已安裝的6個自用樁,的確未獲得物業方的同意,“我也向這幾家業主瞭解過,但他們不願多談”。

張經理說,小區已經建成15年,並非新小區,負二樓停車場層高很低,消防車進來都很困難,萬一出現汽車自燃等現象,損失巨大,會給小區居民帶來安全隱患,“而且小區沒有商業電,都是民用電,如果安裝自用樁,大家生活用電負荷是否能滿足?”

張經理告訴河南商報記者,爲了統一管理,公平起見,他們不會同意任何業主安裝自用樁。但考慮到新能源車保有量日益增多,物業方計劃在小區南門東側空地上,與充電樁企業合作,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

發稿前,張經理告知河南商報記者,如不出意外,週日前就能將充電站建好投入使用。

“電價會參照市場價來定,”張經理說,“理論上來說,充電站只給小區業主使用,我們也會建議企業安裝地鎖,並在入口處設置公示牌。”

巧合的是,2020年4月16日,河南商報記者也接到了中原區歐尚小區業主投訴,情況與新蒲花園類似,物業方給出的理由也並無二致。

當時鄭州供電公司的工作人員解釋,充電樁所需用電容量的確很大,有可能會對居民正常用電產生影響,早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小區,在進行用電規劃時,並沒有對未來新能源汽車的用電量進行預估。

鄭州有業主怒了,對物業進行起訴

爲了安裝充電樁,家住金水區琥珀名城的業主李鴻明(化名),在2021年春節前,對小區物業河南省天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了起訴。

“供電所工作人員現場勘查確定配電房負荷滿足充電樁安裝條件,並出具了申請用電所需《電動汽車個人自用充電樁安裝承諾書》和《個人安裝使用自用充電樁同意書》,按照流程,物業方在兩份文件簽章後即可安裝用電,但物業方卻以不允許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爲由堅決不配合。”李鴻明說,多次與物業交涉後,物業方讓其去消防大隊開具《消防責任證明》,證明如果出現安全事故,與物業方沒有責任時,金水區消防大隊當即打電話告知物業方,不得以行政機關不存在的證明設置障礙,可物業方依舊拖延不給辦理。

“直到去年年底,物業方纔給回覆,說其決定引進第三方運營公司安裝商業充電樁,以商業電價運營。”李鴻明很生氣,“他們爲了自己掙錢,不允許在個人產權車位安裝充電樁,這合理嗎?”

河南商報記者向其物業方琥珀名城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夏經理瞭解情況,他的顧慮與其他物業方一樣。“琥珀名城2008年交房,到現在十幾年了,小區地下停車場之前沒有做自用樁的規劃,擔心有安全隱患。”夏經理解釋,“如果允許一個業主裝,以後大家想裝都會去裝,萬一出點消防問題,無法給全部業主交代。”

物業方也想了其他辦法,“我們想在小區專門找塊地方,建一個地上的公共充電區域。”

關於自用樁安裝,目前省內沒有類似判例

李鴻明說,他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至今,還未接到受理的通知。他了解到,省內目前還沒有類似判例,但外地已有對於業主和物業方針對自用樁安裝的判決。

據媒體報道,江蘇省梁溪法院支持了業主的訴訟請求,要求物業部門在合理期限內,在同意安裝證明上蓋章。在重慶市江津區的一起訴訟中,法院審理後也認爲,新能源汽車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法律或規章也明確物業方需配合建設充電設施,業主的請求合理。

上海協力(鄭州)律師事務所的劉棒律師說,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於2016年發佈《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明確了用戶、供電公司、物業等各方在充電設施建設期間的職責,“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物業服務合同或許沒有具體約定協助業主辦理充電設施的條款,但物業公司的義務包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劉棒指出:“依據供電企業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允許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證明並協助安裝充電設施,屬於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其應當積極配合安裝充電設施。”

編輯: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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