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肖遠企答一財:經營貸用途未按合同執行是違規的,不能有任何執行上的折扣

如果經營貸申請時確實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我們是鼓勵銀行進行放貸的。如果把生產經營資金投入到房地產市場或其他方面也是違規的,從我們監管來說,要求必須糾正。

4月16日,在銀保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肖遠企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我們一直堅持貸款必須進行“三查”,進行貸前、貸後跟蹤,對於貸款用途必須與申請貸款時簽訂合同的內容一致,否則就是違規的,沒有按合同來執行。如果經營貸申請時確實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我們是鼓勵銀行進行放貸的。如果把生產經營資金投入到房地產市場或其他方面也是違規的,從我們監管來說,要求必須糾正;從銀行來說,也有義務、有責任進行貸後跟蹤,這一點不能夠有任何執行上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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