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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則業主騎電動車進電梯上樓結果引發電梯內火災的視頻引發熱議。電動車“乘梯”上樓存在較大的火災隱患,但記者11日走訪海口部分小區時發現,電動車“乘梯”上樓以及私拉電線充電等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仍然頻發,成爲小區物業管理大難題。此外,海口個別區已經積極開展電動車亂停放違規充電等亂象的專項整治,其中美蘭區單日查扣150輛違規停放和充電的電動車。

走訪

海口個別小區電動車“乘梯”上樓 亂拉電線充電仍頻發

“小區樓道里經常有電動車亂佔道停放,還有人時不時就把電動車運上樓去,給業主們帶來很多不安全因素。”11日下午,記者在海口金嶺花苑走訪時,該小區C棟的業主反映稱,小區電動車停放區域有限,導致一些業主違規運車上樓,並且私拉電線充電。

金嶺花苑C棟3樓有業主私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記者 王康景 攝

記者在C棟一樓位置看到,有兩部電動車停放在一樓一住戶窗戶旁綠地上,業主從家裏私拉電線出來給電動車充電。在該樓棟的兩個單元入口,記者看到多輛電動車停放在樓梯間,在3樓位置的一個住戶家門口,有人從家裏私拉電線出來,旁邊還有個電動車充電器。小區業主表示,這是有人把電動車通過電梯運到樓上充電。

金嶺花苑小區有業主將電動車停放在樓梯口。記者 王康景 攝

“今年以來我們的確處理過幾起違規運車上樓充電的事件,我們巡邏發現就沒收充電器,並且剪斷私拉的電線。”金嶺花苑物業保安隊有關負責人表示,小區電梯內安裝了障礙物,但有些業主還是不聽勸。當天該小區物業在得知又有人私拉電線和運車上樓後,隨即安排人員現場處置。物業人員表示,小區電動車停車區域有限,目前物業引導業主在綠化帶區域停放車輛,但業主內部意見不一,不願意停放。

在海口秀英區秀華路一老舊小區內,記者也發現有人私拉電線到樓下給電動車充電,物業管理人員稱此前已經多次剪斷私拉的電線,但個別住戶仍然不聽勸導。

海口市秀英區秀華路一老舊小區有業主私拉電線充電。記者 王康景 攝

此外,今年4月份,海口龍華區濱海新城2區也有業主投訴稱,小區電動車數量太多,有部分業主將電動車通過電梯運上樓的問題。轄區社區工作人員表示,接到投訴後到場處理,確有發現電動車上樓充電的情況,當時已督促物業加強管理,但社區無法根本解決該問題。

應對

海口個別區已積極開展多部門聯合專項整治行動

對於電動車“乘梯”上樓、私拉電線充電和亂停亂放等亂象,海口個別區已經在開展多部門聯合專項整治行動。其中,海口美蘭區應急管理局、美蘭區消防救援大隊、美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職能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開展了專項整治,僅在4月28日當天的夜查行動中,檢查出租屋6棟120餘戶,查扣違規停放、充電電動車150餘輛。

據美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人員介紹,截至4月20日,美蘭區共排查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4539餘處,取締380餘處,增設防火分隔2269餘處,整改電氣線路、充電設施不符合用電安全等隱患問題941處,對205家物業管理單位和20500戶居民業主進行警示告誡,累計排查建築5950棟,督促整改2998處,清理違規電動車4907輛。

金嶺花苑小區業主私拉電線充電。記者 王康景 攝

整治工作期間,轄區海府、白龍街道共出動了70人次36車次先後暫扣了160餘輛電動自行車,進行行政處罰共計3萬餘元。此外,美蘭區羣租樓(出租屋)電動車專項整治聯合夜查行動將持續到5月底。

美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方面表示,下一步該局將繼續配合區裏安排對羣租樓電動車違規充電現象進行整治,通過前期整治提高打擊電動車違規充電現象震懾面的基礎上,結合“網格化”管理,積極協調居委會、物業、業委會、社區志願者等,開展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排查整治工作,及時排除各類隱患。

律師:若燃燒是因爲車主不規範使用引起,車主或涉嫌犯罪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5月11日消息(記者 陳棟)對於電動車違規“乘梯”上樓的問題,記者11日就近期熱傳的“業主騎電動車進電梯引發火災”的新聞事件諮詢了律師,分析在此次事件中電瓶車車主和其他相關各方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隋鶴律師認爲,該事件首先應該考慮是否涉嫌犯罪,在刑法上確定是意外事件還是過失犯罪。電瓶車主他是否有不規範使用電瓶車的一些行爲,而如果是因爲他的不規範使用產生或者引起事故出現,車主可能涉嫌過失致人傷害的相關罪名,具體由公安機關確定。如果車主是正常使用的電瓶車,使用者一般預見不到電瓶車會在電梯起大火,可視爲意外事件。

在民法上,該事件屬於民事侵權,電瓶車主應承擔主要責任,理由是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主要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物業公司對業主有安全保障義務,疏於對電瓶車的管理,與造成事故有因果關係,須在一定比例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物業採取過相關措施,如制止過車主,車主屢教不改,或刊登過類似禁止電瓶車進樓公告,可以相應減少一些責任。

此外,還要考慮的產品上是否存在缺陷,如果是電池存在缺陷導致的這種自然,從而損害了其他人,那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去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後,隋鶴建議,消防部門和物業應當加強消防宣傳,而業主也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增強消防意識,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發生。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康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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