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先生家住本市閔行區,已臨近退休。2013年的一天,外甥找上門,說朋友劉某需要調個寸頭,希望他能夠借36萬元週轉三個月。黎先生雖然有些積蓄,但這筆數目太大,有些犯難。外甥就說,借錢的劉某是個做生意的大老闆,如果不放心,他可以把一輛剛買了兩年的奔馳越野車作爲質押。新車價格70萬多,折舊下來也遠高於借款金額。有了這一層保障,黎先生就同意借了錢。可他萬萬沒想到,最後不僅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了,就連車都失蹤了,愛人也因此氣得生病臥牀。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一起來看今天的法制故事。

雖說這輛奔馳車就停在黎先生家樓下,自己也有一把鑰匙,偶爾還能使用一下。但車畢竟是消耗品,這種高檔的車的消耗與折舊,不是他們夫妻倆可以擔負得起的。而借出去的36萬元畢竟是一輩子的積蓄,夫妻倆用來養老的。所以他們迫切地想把錢要回來。

這份協議,對黎先生來說是個保障。可約定時間到了以後,黎先生卻發現,要賣車單靠協議還不成,得有車輛產證,還得車主出面。於是他趕緊聯繫劉某出面解決。

這樣一來,對黎先生來說,樓下這輛質押的高檔奔馳車,就成了他的心病。他也到處找人打聽,看看要怎麼樣才能不用車主到場就能把這輛車處理掉。可他怎麼也沒料到,到了2015年5月16日下午,奔馳車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人找不到了,車也不見了,黎先生腦子裏嗡嗡作響。到底是誰偷了車呢?一查小區的監控,發現竟然是車主劉某本人。

劉某明明偷了車,可電話裏卻賴得乾乾淨淨。黎先生無比憤怒,找到派出所要求立案調查。

車主開走了自己的車,能算是偷麼?公安民警經過調查和確認,三天後立了案。

警方立案是有時間限制的。而在當時,因爲沒有得到立案的消息,黎先生十分沮喪。就在這個時候,黎先生接到了借款人劉某的短信。

但這一次,黎先生又上了當。

據瞭解,劉某沒有固定工作,自稱是做生意的。這輛車還是貸款買的,單單欠銀行就有50多萬貸款。這輛車,先後抵押給了兩個人,得到了61萬,全部用於個人消費。兩個多月後,劉某在酒店吸毒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之後,劉某還在一直狡辯。

2019年10月10日,劉某涉嫌盜竊一案在閔行法院一審開庭。劉某的辯護律師稱,劉某開走的奔馳車是他自己名下的。自己拿自己的東西,怎麼能叫偷呢?

然而,公訴人卻表示,雖說車輛產證上可能還是劉某的名字,但是車輛已經質押了給了別人,而且還簽有協議,財產的屬性已經發生了變化。

公訴人認爲,奔馳車既然已經抵押給了黎先生,那麼劉某就已經沒有對車輛的處置權了。換句話說,這就是他人的財產。偷取他人的財產,當然屬於盜竊罪。

劉某的律師卻表示,即便車輛的歸屬權發生了變化。但是劉某的行爲,並不符合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的構成要件。因爲劉某是“光明正大”地開走自己的車,並且通知了黎先生。

不告而取謂之偷,劉某已經告知了黎先生,似乎不能稱爲偷。但是,公訴人對這一說法進行了辯駁。

補充 庭審或者採訪內容

劉某的律師基於己方的觀點,爲劉某進行了無罪辯護,他認爲這是一起民事糾紛。

但是公訴人認爲,劉某辯護人的觀點和依據都是站不住腳的。從客觀證據來看,劉某的作案動機非常明顯。因爲,他根本無力償還借款。

而且,劉某在借款時,還對事實進行了隱瞞。

公訴人表示,劉某主觀動機不良,行爲惡劣,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

2019年10月10日,法院對劉某涉嫌盜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雖然偷車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黎先生這筆借款到現在還沒有着落,老兩口受折磨整整八年,身心俱疲。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顧海東 錢浩明 實習編輯:劉聖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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