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蘇證監局披露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證券營業部:一是未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和分析處理機制;二是2009年至2017年部分投資者委託記錄未記載IP或MAC地址等能識別客戶交易終端的特徵代碼;三是信息系統用戶權限設置未遵循最小化原則,部分員工權限設置無審批記錄。以上行爲分別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30號)第三條、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9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該營業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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