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博士後幫丈夫落戶北京,約定“如果離婚賠我1000萬”!最後真離了...法院:協議無效

據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號近日披露,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屬進京落戶指標,爲此,和丈夫胡先生簽訂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落戶,但如雙方離婚,丈夫要補償妻子1000萬元。後二人婚姻走到盡頭,白女士依據協議起訴。近日,海淀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但認定該協議無效,男方每月應支付撫養費5000元。

女博士後幫丈夫落戶北京,約定“若離婚賠我1000萬”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對令人羨煞的校園情侶。白女士學習成績優異,博士畢業後繼續攻讀博士後。胡先生則選擇了碩士畢業後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記結婚,組建了小家庭。婚後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後出站,同時得到了一份“福利”——不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戶北京,作爲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隨之落戶。誰知,這本是皆大歡喜的一樁樂事,卻成爲二人矛盾的導火索。

原來,胡先生本來也有機會拿到北京戶口,但是爲家庭大局考慮,既然妻子以後能落戶,自己就負責賺錢養家好了。於是,胡先生轉而選擇了一家高薪企業,放棄了落戶機會。白女士卻認爲,胡先生並沒有充分重視自己爲其落戶作出的努力,於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後,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讓這個家庭繼續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給一個承諾。於是,白女士拿出了寫好的“落戶協議”,內容爲:胡先生隨白女士博士後出站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給白女士補償款1000萬元。本協議負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爲了緩解家庭矛盾,匆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最終,二人因爲常年積壓的矛盾,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

經審查相關證據及詢問簽約過程,法院認爲,該份“落戶協議”屬於關於經濟補償的約定,從其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情形,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女士主張依此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忠誠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婚姻是以雙方感情爲基礎締結的身份關係。我國法律實行結婚自願、離婚自願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類似協議只能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無法對結婚、離婚行爲進行約束。

法官指出,該起案件中的“落戶協議”與近年興起的“忠誠協議”有相通之處。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後達成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爲的約定。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爲宜。

法官分析道,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爲,可能導致爲了舉證而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侵害個人隱私權,甚至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爲刑事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並且,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爲自己的出軌行爲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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