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登記交易結算三大規則出臺,全國碳市場建設衝刺

上海、湖北兩地機構可能還會據此作進一步的細化,出臺實施細則、指引之類的文件。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6月底前將上線,新的運行規則也相應敲定,以保護各參與方合法權益。

5月19日,生態環境部公佈《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三份文件,進一步規範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並明確上述三份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成立前,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與去年11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內容其實精簡了許多。”一位熟悉碳市場的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三個文件中有些條款寫得沒有特別細,上海、湖北兩地機構可能還會據此作進一步的細化,出臺實施細則、指引之類的文件。”比如,針對風控、信息公開、違規違約等,這是一個不斷豐富和完善的過程。

三環節搭設制度框架

據相關編制組介紹,根據國外和國內試點省市碳市場建設經驗,碳交易立法及有關配套制度文件的出臺是碳市場有序運行的必要條件。

碳排放權登記、交易和結算是全國碳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但此前我國尚缺乏專門針對上述環節和全國碳市場監督管理的政策文件,亟須從制度層面對全國碳市場登記、交易、結算的基本要求和各方權責等做出明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對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管理的規定將另行出臺,此次新規中登記、交易和結算的對象限定於碳排放權(體現爲排放配額),不涉及對CCER交易的監督管理。

《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規定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主體;註冊登記機構依申請爲登記主體在註冊登記系統中開立登記賬戶,該賬戶用於記錄全國碳排放權的持有、變更、清繳和註銷等信息。

對於企業層面普遍關注的抵銷機制問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使用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CCER抵銷配額清繳。用於清繳部分的CCER應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註銷,並由重點排放單位向註冊登記機構提交有關注銷證明材料。註冊登記機構覈驗相關材料後,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辦理抵銷登記。

編制組介紹,抵銷機制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使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產生的CCER或其他減排指標抵銷碳排放量,可有效降低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成本。

目前,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均允許使用一定比例符合條件的CCER進行碳排放權抵銷。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此前徵求意見稿曾規定,“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抵銷比例不超過其經覈查碳排放量的5%”。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爲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爲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爲1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爲0.01元人民幣。

根據交易規則,從交易方式而言,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其實,碳交易在地方試點市場有許多交易方式,最終全國碳市場會採用協議轉讓和單向競價的交易方式,這是比較適合應用在剛起步的初期市場上的。”業內人士表示。

交易規則的另一大亮點是設立“風險管理”板塊。其中,第十八條提出,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維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建立市場調節保護機制。當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觸發調節保護機制時,可以採取公開市場操作、調節CCER使用方式等措施,進行必要的市場調節。

前述業內人士表示,之前像北京試點也有一些調節保護的內容,但並不是所有試點都涉及。生態環境部設立整體的保護機制,具體執行可能還是交給交易所。

此外,交易規則還提出,交易機構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並報生態環境部備案。交易機構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機構應當設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漲跌幅比例,並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漲跌幅比例進行調整等。

前述人士分析稱,此前各地試點都有設置漲跌幅限制,主要是爲了防止價格異常波動,就像股票一樣。交易方式不一樣,漲跌幅限制也有所不同,有10%、30%等限制,“全國市場的話,大概率也會參考試點,但還沒最終決定”。

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規定,註冊登記機構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結算協議,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協議約定,保障各交易主體存入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交易資金安全。

編制組介紹,上述新規體現“企業自證”原則,“責任關口前移,強化企業責任”,將確保碳排放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責任壓實到企業,由重點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質量進行覈查和監督檢查。

離千億市場還有多遠

2011年,我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湖北省、廣東省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爲全國碳市場建設探索經驗。

專家介紹,參與試點的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機制。如制定了全國第一個地方性的碳市場管理辦法、全國第一個溫室氣體覈查指南,從總量、分配、交易、覈查等方面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碳市場制度,實現了連續7年100%履約,這在全國是比較超前的。

但幾年試點下來,總量控制效果仍不夠明顯,和歐盟碳市場減排效果相比差距比較大,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碳市場構建的目的是控制碳排放總量,是節能減排。“7個試點,由最初的寬鬆到逐漸收緊,總體上還是偏總量寬鬆的”。

上述專家對第一財經表示,目前配額分配方式較爲單一,以免費發放爲主,雖然有的地方也有一些拍賣,但比例不高未發揮很大作用。

還有專家介紹,目前各碳交易市場的實際成交量依然低於預期,活躍度不夠,大多數被列在“自願參與名單”中的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不高。

“每天幾百噸的交易額遠遠達不到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大學環境金融學院教授藍虹此前對媒體表示,加大碳交易市場活躍性,需要加強參與主體的差異性,只有各行業企業都參與進來,相互之間能耗技術、排放水平差異較大,纔會需要進行越來越多的交易。

從今年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週期(截至今年12月31日)正式啓動,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該範圍還將逐步擴大,最終覆蓋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等八個行業。”中國國際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核心專家組成員張建宇說。

市場預期,到“十四五”末,一個交易額有望超千億的全球最大碳市場將在中國建成。

張建宇認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是實現低成本碳減排的關鍵。”短期來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通過爲碳排放設定價格,增加了低效率企業的成本,爲高效清潔企業提供了激勵機制。長期來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會影響未來的投資方向,讓長期的投資更傾向於清潔低碳,最終助力實現碳中和目標。

“可以看到,這次發佈的管理規則在以前各地試點的基礎上,對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結算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全面的修補。但是我認爲核心不在於細化規定,而是執行。”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第一財經表示,管理規則的可執行度、實際執行力度都是要着重考慮的因素。

林伯強稱,以結算環節爲例,此前由於一些試點地區的監管不到位,部分企業惡意拖欠或逃避支付相關款項,卻沒有及時發現並處理,造成財產和市場公平損失。他強調,碳不同於一般貨品,它是一種無形的、看不見的資產,因此各環節的監管更爲重要。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剛開始建立,許多問題將在管理過程中浮現,以後這個管理規定可能還會繼續修改。關鍵是有了辦法,市場要儘快動起來,把規定落到實處。”林伯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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